{"billNo":"105070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4人","議案名稱":"「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1/LCEWA01_090121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1/LCEWA01_090121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4/108430124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4/108430124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4/108430124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4/108430124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2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及委員顧立雄等34人分別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031070300100"},{"議案名稱":"監察院「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billNo":"1080620070100101"},{"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7人「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700"}],"提案人":["顧立雄"],"連署人":["陳明文","陳賴素美","蘇治芬","鄭寶清","趙天麟","管碧玲","蔡易餘","陳曼麗","蘇巧慧","張宏陸","黃偉哲","鍾佳濱","陳亭妃","呂孫綾","洪宗熠","張廖萬堅","吳焜裕","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王榮璋","邱志偉","蔡適應","劉世芳","吳玉琴","尤美女","周春米","吳琪銘","李俊俋","林昶佐","李麗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余宛如","段宜康","施義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2"}],"mtime":"2024-01-18T23:18: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15","last_time":"2019-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1","會期":1,"字號":"院總第70號委員提案第19439號","laws":["04701"],"提案編號":"70委19439","案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4人，鑑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之資格已定有規範，又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目的為保障及促進人權，成員所需資格與傳統監察委員不盡相同，並配合聯合國大會於1993年通過之「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就保障人權委員會組成和獨立性與多元代表性之要求，爰提出「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配合《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之制定，增定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七項。\n二、鑒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已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之資格，又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置目的為人權之保護與促進，使國內人權法及國際法規定之人權標準可獲實現，與傳統監察委員職權含有促進善治、糾正不良行政、打擊貪腐等功能有別。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之資格，側重可以在廣泛的公民、文化、經濟、政治與社會等權利方面發揮諮詢、監督與調查的功能，亦應對於促進與保護人權的國家行動計畫的制定發揮作用，應容納社會多元立場與觀點並兼顧性別與族群之代表性，與現行之監察委員所需特性不盡相同。\n三、復為符合聯合國大會於1993年通過關於國家人權機構之地位的《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即「巴黎原則」）就保障國家人權委員會組成和獨立性與多元代表性之要求，第一點（a）之規定：「國家機構的組成及其成員的任命，……這一程序應提供一切必要保障，以確保參與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民治社會的）社會力量的多元代表性，特別是要依靠那些能夠促使與以下各方面代表，或通過這些代表的參與，建立有效合作的力量：……（a）負責人權和對種族歧視作鬥爭的非政府組織、工會、有關的社會和專業組織，例如律師、醫生、新聞記者和著名科學家協會」，委員之遴任應避免政治任命，並反應公民社會之多元代表性，亦需兼顧性別、族群。爰增訂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七項，監察委員（尤以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需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且具有公民團體（包括非政府組織、專業組織和學術團體等）工作經驗。","對照表":[{"law_id":"04701","law_name":"監察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n\n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n\n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n\n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n\n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law_content_id":"04701:04701:1992-10-29-修正:4","說明":"一、為配合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之制定，增定本條第七項。\n\n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已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之資格，又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置目的為人權之保護與促進，使國內人權法及國際法規定之人權標準可獲實現，與傳統監察委員職權含有促進善治、糾正不良行政、打擊貪腐等功能有別。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之資格，側重可以在廣泛的公民、文化、經濟、政治與社會等權利方面發揮諮詢、監督與調查的功能，亦應對於促進與保護人權的國家行動計畫的制定發揮作用，應容納社會多元立場與觀點並兼顧性別與族群之代表性，與現行之監察委員所需特性不盡相同。\n\n三、復為符合聯合國大會於1993年通過關於國家人權機構之地位的《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即「巴黎原則」）就保障國家人權委員會組成和獨立性與多元代表性之要求，第一點（a）之規定：「國家機構的組成及其成員的任命，……這一程序應提供一切必要保障，以確保參與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民治社會的）社會力量的多元代表性，特別是要依靠那些能夠促使與以下各方面代表，或通過這些代表的參與，建立有效合作的力量：……（a）負責人權和對種族歧視作鬥爭的非政府組織、工會、有關的社會和專業組織，例如律師、醫生、新聞記者和著名科學家協會」，委員之遴任應避免政治任命，並反應公民社會之多元代表性，亦需兼顧性別、族群。爰增訂第七項，監察委員（尤以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需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且具有公民團體（包括非政府組織、專業組織和學術團體等）工作經驗。","修正":"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n\n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n\n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n\n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n\n七、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且具有公民團體工作經驗者。\n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0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