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07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4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1/LCEWA01_090121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1/LCEWA01_090121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許智傑","李俊俋","賴瑞隆","吳焜裕","洪慈庸","陳瑩","蘇巧慧","顧立雄","蔡易餘","陳明文","洪宗熠","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王定宇","羅致政","黃國書","莊瑞雄","姚文智","林靜儀","鍾佳濱","劉世芳","徐永明","余宛如","周春米","張宏陸","鍾孔炤","段宜康","蔡培慧","趙天麟","王榮璋","吳玉琴","林昶佐","陳曼麗","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mtime":"2024-01-18T23:18: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15","last_time":"2016-07-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1","會期":1,"字號":"院總第1688號委員提案第19441號","laws":["04301"],"提案編號":"1688委19441","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4人，鑑於我國朝野各界逐漸重視國際人權規範與制度。且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初次審查時，國際人權專家指出：「許多國家，包括不少亞太地區國家，均體認到在現有憲法架構之外，有成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必要，以符合聯合國大會在1993年所通過關於國家人權機構之地位的『巴黎原則』就獨立性與自主性之要求。」然而，迄今我國尚未有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爰此提案「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於總統府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落實人權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200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生效之後，我國朝野各界逐漸重視國際人權規範與制度。2013年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初次審查，10位國際人權專家審查我國人權報告及整體人權落實情況，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指出：「8.許多國家，包括不少亞太地區國家，均體認到在現有憲法架構之外，有成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必要，以符合聯合國大會在1993年所通過關於國家人權機構之地位的『巴黎原則』就獨立性與自主性之要求。此種委員會特別可以在廣泛的公民、文化、經濟、政治與社會等權利方面發揮諮詢、監督與調查的功能，亦應對於『促進與保護人權的國家行動計畫』的制定發揮作用。9.專家建議政府訂出確切時間表，把依照『巴黎原則』成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列為優先目標。」\n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爰增設國家人權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在五院之外，確保超然之地位及高度，有效進行人權業務之統籌、協調、聯繫及督導。爰此提出《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總統府設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會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尤其不受總統之指揮，以確保委員會超然、有效及獨立運作，達成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4301","law_name":"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照聯合國1993年「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通稱巴黎原則），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爰增設國家人權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在五院之外，確保超然之地位及高度，有效進行人權業務之統籌、協調、聯繫及督導。\n\n三、明定委員會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尤其不受總統之指揮，以確保委員會超然、有效及獨立運作，達成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目的。","增訂":"第十七條之一　總統府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總統之指揮，其組織及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07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