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07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1/LCEWA01_090121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1/LCEWA01_090121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蘇治芬","陳亭妃","呂孫綾"],"連署人":["蔡適應","施義芳","鄭寶清","蔡易餘","陳明文","洪宗熠","趙天麟","陳曼麗","劉世芳","李俊俋","李麗芬","張宏陸","賴瑞隆","吳琪銘","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mtime":"2024-01-18T23:18: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15","last_time":"2016-07-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1","會期":1,"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19450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19450","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蘇治芬、陳亭妃、呂孫綾等19人，鑑於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明定大眾宣傳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資訊；惟查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法律多已將「電子訊號」列入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資訊之大眾媒體範圍，故為求本法與相關法律之標準趨於一致，將「電子訊號」明文納入本條文之大眾媒體範圍，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隱私，本條文明定大眾宣傳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惟性騷擾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相關法律，大多將「電子訊號」列入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資訊之大眾媒體範圍內。故為求本法與相關法律之標準趨於一致，參酌上述相關立法例，將「電子訊號」明文納入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資訊之大眾媒體範圍，爰修正本條文。","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之一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62","說明":"為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隱私，本條文明定大眾宣傳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惟性騷擾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相關法律，大多將「電子訊號」列入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資訊之大眾媒體範圍內。故為求本法與相關法律之標準趨於一致，參酌上述相關立法例，將「電子訊號」明文納入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資訊之大眾媒體範圍，爰修正本條文。","修正":"第五十條之一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07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