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1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6人","議案名稱":"「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1/LCEWA01_09020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1/LCEWA01_09020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麗善","陳宜民","徐榛蔚"],"連署人":["林德福","蔣萬安","王育敏","曾銘宗","李彥秀","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黃昭順","林麗蟬","蔣乃辛","楊鎮浯","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志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9-13"],"會議代碼":"院會-9-2-1"}],"mtime":"2024-01-18T23:15:4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13","last_time":"2016-09-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19470號","laws":["02588"],"提案編號":"1619委19470","案由":"本院委員張麗善、陳宜民、徐榛蔚等16人，有鑑於目前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人口超過74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有114萬人，於機構內受照顧者僅佔8%，顯示家庭還是提供長期照護之主要場域，但居家照服員卻只有2萬多人，其人力缺口全都是靠國際移工以及家庭成員來彌補；為提升家庭照顧者之相關照護技能與知識，給予專業訓練與教育，並得支領補助津貼，爰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使三等親內的家庭照顧者得比照長照人員之若干訓練與教育，並於照護期間得申請若干補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衛生福利部統計104年我國老人人口已達284萬人，占全國總人口12%，預估2018年將超過14%。2025年突破20%，表示台灣已經正式邁入高齡社會，加上估計目前我國失能人口約74萬餘人，失能老人約46萬餘人，佔老人人口的17%，加上破百萬的身心障礙者，顯示長照的需求面很高。\n二、根據聯合國定義，六十五歲以上高齡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達7%時，稱為「高齡化社會」，達到14%時稱為「高齡社會」，達到20%時，則稱為「超高齡社會」。台灣早已是高齡化社會，根據行政院國發會的人口推計，台灣即將於明年成為高齡社會，到二○二五年更將成為超高齡社會，高齡人口的安養與照護問題，已是迫在眉睫。\n三、根據衛福部統計，照顧服務員完成培訓後，真正進入長照體系工作的只有26%，若根據衛福部2016年實施長照保險涵蓋率70%推估，尚需增加照顧服務員約3萬人，以目前照顧服務員8149人計算，缺口有3．7倍！以2014年為例，有約2萬人完成照顧服務教育培訓，實際上當年度卻只比前一年度增加212人，2015年也比2014年多增加474人，顯見每年離開照護職場的人比例非常高，如此龐大的缺口都只能是家庭照顧者來彌補，因此應給予家庭照護者若干培訓與教育，以及得以支請津貼，以維照護之品質。","對照表":[{"law_id":"02588","law_name":"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已完成前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n\n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前條第一項之長照服務。\n\n第一項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n\n第一項之登錄，其要件、程序、處所、服務內容、資格之撤銷與廢止、臨時支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88:02588:2015-05-15-制定:22","說明":"目前我國的長照機構能提供約10萬個床位，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人口超過74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有114萬人，居家照服員卻只有2萬多人，全都是靠國際移工以及家庭裡面有人要犧牲來彌補這麼龐大的缺口，為使三等親內的家庭照顧者能夠獲得相關專業訓練與教育，並得支領若干補助津貼，特修正本條文。","修正":"第十九條　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已完成前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社工人員以及接受長照服務者之三等親內家屬，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n\n前項提供長照服務之三等親內家屬得支領補助津貼，相關補助辦法、訓練時數及訓練課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前條第一項之長照服務。\n\n第一項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n\n第一項之登錄，其要件、程序、處所、服務內容、資格之撤銷與廢止、臨時支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1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