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1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宜民等30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1/LCEWA01_09020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1/LCEWA01_09020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麗善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鴻鈞等20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413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7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麗善等30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8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2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0人「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5070200400"}],"提案人":["陳宜民","林德福","廖國棟Sufin‧Siluko","王惠美","黃昭順","盧秀燕","顏寬恒"],"連署人":["孔文吉","曾銘宗","徐榛蔚","柯志恩","馬文君","費鴻泰","陳雪生","許毓仁","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鄭天財 Sra Kacaw","林為洲","賴士葆","吳志揚","徐志榮","呂玉玲","江啟臣","蔣乃辛","林麗蟬","蔣萬安","陳超明","張麗善","楊鎮浯","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9-13"],"會議代碼":"院會-9-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13"}],"mtime":"2024-01-18T23:15: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13","last_time":"2017-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9472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155委19472","案由":"本院委員陳宜民、林德福、廖國棟、王惠美、黃昭順、盧秀燕、顏寬恒等30人，有鑑於我國醫院內暴力行為不斷，依據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TPR）自98年至103年4月期間之統計，發生於醫院（含精神科醫院）急診室的傷害行為有711件、治安事件有1,441件，合計共2,152件，其中與操作型定義的暴力事件有關的件數共計824件，醫療法雖於103年修法通過將行政罰與刑事責任入法，惟近年急診室暴力行為依舊頻傳，顯示目前醫療法尚不具嚇阻力，與刑法部分條文亦有競合關係。爰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則以求達有效嚇阻制止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4-01-14-修正:122","說明":"一、醫院為全國人民共同使用之救命場所，惟自98年至103年4月期間之統計，發生於醫院（含精神科醫院）急診室的傷害行為有711件、治安事件有1,441件，合計共2,152件，其中與操作型定義的暴力事件有關的件數共計824件\n\n二、目前醫院暴力事件頻傳，幾乎每週都有，尢其昨天光田醫院護理師被5位家屬圍毆，醫護界極度不滿亦心生畏懼。急診暴力不僅危害醫事人員身心安全，更妨害危急病人的就醫權益。\n\n三、爰此，將刑責上修至五年以上，並新增預備犯；修正第三項致醫事人員於死者之刑責，以求與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之十年相當，避免競合關係，同時上修罰金。以期讓基層院所醫師具有一個自在尊嚴的執業環境，讓基層院所醫師服務的熱忱得以持續，同時更有效率的救死扶傷。","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