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1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9人","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1/LCEWA01_09020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1/LCEWA01_09020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2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3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60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30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1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3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5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6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30人「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0900"}],"提案人":["余宛如"],"連署人":["徐國勇","何欣純","吳焜裕","吳琪銘","李麗芬","周春米","段宜康","高志鵬","陳曼麗","劉建國","蔡易餘","鍾孔炤","鍾佳濱","羅致政","施義芳","蕭美琴","陳賴素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9-13"],"會議代碼":"院會-9-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0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3-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2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3-19,20-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31"],"會議代碼":"公聽會-2017052503"}],"mtime":"2024-01-18T23:16: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13","last_time":"2017-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19474號","laws":["08128"],"提案編號":"1539委19474","案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有鑑於台灣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呼聲漸高，而國家發展基金的設立宗旨，即言明要「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其投資標的及金額之考量，應回應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之期待。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要求行政院管理及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時，應參考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將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永續議題，整合到投資策略當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04年，全球大型機構投資人呼應時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的請求，參與制定並簽署責任投資原則（The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簡稱PRI），該原則之目標是設計一套全球通行的架構，將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socia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簡稱ESG）之永續議題整合到投資策略中。\n二、責任投資原則正式成為國際官方組織主導的核心價值。迄2014年4月，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已有超過1260個簽署機構，共管理超過45兆美金的資產。\n三、我國政府基金在輿論及立法院的要求下，已逐漸採納責任投資原則。以勞工退休基金之投資為例，監理會即已擬定社會責任投資策略並據以辦理，唯因國內尚未完成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法制作業，勞動基金運用局於參考國內各民間單位自行辦理之各類企業社會責任評比作為落實責任投資依據時，常遭不具公正專業性的質疑。\n四、國家發展基金的設立宗旨，即言明要「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其投資標的及金額之考量，應回應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之期待。故以國家發展基金為首，希望能從法制面，確立責任投資原則，落實在我國政府基金的管理實務層面。","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國家發展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n\n國家發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0-04-16-制定:39","說明":"一、2004年，全球大型機構投資人呼應時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的請求，參與制定並簽署責任投資原則（The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簡稱PRI），該原則之目標是設計一套全球通行的架構，將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簡稱ESG）之永續議題整合到投資策略中。\n\n二、責任投資原則正式成為國際官方組織主導的核心價值。迄2014年4月，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已有超過1260個簽署機構，共管理超過45兆美金的資產。\n\n三、我國政府基金在輿論及立法院的要求下，已逐漸採納責任投資原則。以勞工退休基金之投資為例，監理會即已擬定社會責任投資策略並據以辦理，唯因國內尚未完成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法制作業，勞動基金運用局於參考國內各民間單位自行辦理之各類企業社會責任評比作為落實責任投資依據時，常遭不具公正專業性的質疑。\n\n四、國家發展基金的設立宗旨，即言明要「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其投資標的及金額之考量，應回應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之期待。故以國家發展基金為首，希望能從法制面，確立責任投資原則，落實在我國政府基金的管理實務層面。","修正":"第三十一條　國家發展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n\n國家發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n行政院依據前項規定，管理及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時，應參考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將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永續議題，整合到投資策略當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1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