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28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1/LCEWA01_090201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1/LCEWA01_090201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9-13"],"會議代碼":"院會-9-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9-22"],"會議代碼":"委員會-9-2-36-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9-3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與「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930070300100"}],"議案名稱":"「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與「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1:23: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13","last_time":"2016-09-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2-1","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政府提案第15678號","laws":["04577","01835"],"提案編號":"246政15678","對照表":[{"law_id":"04577","law_name":"證人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n\n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n\n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一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為第二項之同意者為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n\n第二項情形，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n\n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77:04577:2014-05-30-修正:14","說明":"一、依現行第五項規定，檢察官依第二項為不起訴處分時，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其中之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刑法沒收新制規定，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為「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是準用結果，依本條第二項為不起訴處分者，在上開範圍內即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已涵蓋本條第四項範圍，現行第四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n\n二、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業已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五項，並移列為第四項。\n\n三、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n\n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n\n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一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為第二項之同意者為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n\n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law_id":"01835","law_name":"洗錢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犯第十一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n\n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n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六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第三條所列之罪，雖非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亦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35:01835:2007-06-14-全文修正:14","說明":"一、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則現行第一項規定「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依第四條規定包括其變得之物，範圍大致與修正後刑法相同。又刑法修正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已無抵償之規定，爰配合刪除第一項，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n\n二、配合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扣押配套規定，刪除現行第二項，逕行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n\n三、配合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刪除，現行第三項酌作修正後列為修正條文。","修正":"第十四條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六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第三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現行":"第十五條　依前條第一項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n\n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六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協助我國執行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法務部得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n\n前二項沒收財產之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835:01835:2007-06-14-全文修正:15","說明":"一、配合現行第十四條第一項之刪除，修正第一項「依前條第一項」之文字為「犯本法之罪」。\n\n二、配合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修正。\n\n三、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五條　犯本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n\n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六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協助我國執行沒收犯罪所得者，法務部得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n\n前二項沒收財產之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28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