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0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2/LCEWA01_090202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2/LCEWA01_090202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怡潔","徐榛蔚"],"連署人":["徐志榮","鄭寶清","高金素梅","林麗蟬","柯志恩","馬文君","林德福","吳志揚","鄭天財 Sra Kacaw","張麗善","楊鎮浯","余宛如","周陳秀霞","李彥秀","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9-20"],"會議代碼":"院會-9-2-2"},{"會期":"09-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9-20"],"會議代碼":"院會-9-2-2"}],"mtime":"2024-01-18T23:15: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20","last_time":"2016-09-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2","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950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9502","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徐榛蔚等17人，鑑於我國民眾普遍皆認知酒駕刑責很重，一旦酒駕遭遇攔檢或不慎肇事，逃逸成了第一選擇，而我國現行「中華民國刑法」，有關肇事逃逸之刑責，不論死傷皆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酒駕肇事致人於死之刑責，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狀況，致使政府當初嚴懲酒駕之政策，現在反而變相在鼓勵不肖酒駕民眾肇事後逃逸。再者，當初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是希望民眾在肇事後能立即協助傷者就醫，然因政府提高酒駕肇事刑責，讓人產生酒駕肇事先逃逸反而罪刑較低之心態，此一狀況以與原本立法目的相違背。為改正前述情形，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將駕車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者之刑責，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等同酒駕致人重傷之刑責，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了嚴懲酒駕民眾，立法院於102年三讀通過提高酒駕肇事刑責，雖同時間也提高了肇事逃逸相關刑責，然而因當初未考慮周延，有關肇事逃逸之刑責，不論死傷皆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酒駕肇事致人於死之刑責，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二、而上述的情況，致使現在我國民眾，普遍皆認知酒駕刑責很重，一旦酒駕遭遇攔檢或不慎肇事，逃逸成了第一選擇，再加上肇事逃逸之刑責較酒駕刑責低，反而讓原本政府要嚴懲酒駕之目的，變成像是在鼓勵不肖酒駕民眾肇事後先行逃逸。\n三、再者，當初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是希望民眾在肇事後能立即協助傷者就醫，然因政府提高酒駕肇事刑責，讓人產生酒駕肇事先逃逸反而罪刑較低之心態，此一狀況已與原本立法目的相違背，更使受害民眾，恐無法在第一時間獲得救治。\n四、此外，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我國100年至102年每年平均肇事逃逸案件數為3,766件，而103年至104年，平均肇事逃逸案件數則提高到3,989件，等於平均每天發生近11件肇逃案，顯見我國在102年提高肇事逃逸刑責後，不但未讓肇事逃逸案件減少，反而有增加之跡象。\n五、為改正前述情形，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將駕車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者之刑責，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等同酒駕致人重傷之刑責，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219","說明":"一、本條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是希望民眾在肇事後能立即協助傷者就醫，然因政府提高酒駕肇事刑責，讓人產生酒駕肇事先逃逸反而罪刑較低之心態，此一狀況以與原本立法目的相違背，也使受害民眾，恐無法在第一時間獲得救治。\n\n二、根據法務部之統計資料顯示，102年因肇事逃逸遭起訴案件計有4,267件、103年降為4,035件、104年則又提高至4,059件，另再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100年至102年我國每年平均肇事逃逸案件數為3,766件，而103年至104年，平均肇事逃逸案件數則提高到3,989件，顯見我國在102年提高肇事逃逸刑責後，不但未讓肇事逃逸案件減少，反而有增加之跡象。\n\n三、為改正前述情形，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將駕車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者之刑責，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則等同酒駕致人重傷之刑責，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受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0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