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12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3/LCEWA01_090203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3/LCEWA01_090203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9-23","2016-09-26","2016-09-27"],"會議代碼":"院會-9-2-3"},{"會期":"09-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9-23","2016-09-26","2016-09-27"],"會議代碼":"院會-9-2-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9-2-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3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30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20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0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0207029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2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3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9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1070200300"}],"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1:21: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23","last_time":"2016-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74號政府提案第15772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政15772","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自選舉委員會發布公民投票案投票公告之日起，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n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6-05-05-修正:50","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n\n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鑑於現行條文第三項前段所定沒收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上開刑法規定，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之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賂案件之查察，未符本法防止金錢介入公民投票之規範意旨，爰於第三項為特別規定，並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將所定「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又刑法修正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爰配合刪除第三項後段規定，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修正":"第四十二條　自選舉委員會發布公民投票案投票公告之日起，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n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第四十三條　辦理公民投票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對於該公民投票投票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為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為一定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n\n二、以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或連署人，使之不為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為一定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n\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n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3-11-27-制定:51","說明":"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二項未修正。\n\n三、第三項所定「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另後段所定「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規定予以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說明二。","修正":"第四十三條　辦理公民投票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對於該公民投票投票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為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為一定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n\n二、以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或連署人，使之不為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為一定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n\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n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五十一條　募款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接受捐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接受捐贈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者，其接受捐贈所得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n募款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依規定申報或違反第四項規定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報或補正，逾期不申報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募款人對於經費之收入或支出金額，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3-11-27-制定:59","說明":"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規定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說明二。另配合第二項之刪除，現行第三項及第四項項次往前遞移。","修正":"第五十一條　募款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接受捐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接受捐贈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募款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依規定申報或違反第四項規定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報或補正，逾期不申報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募款人對於經費之收入或支出金額，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12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