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14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8人","議案名稱":"「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及第九十八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3/LCEWA01_09020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3/LCEWA01_09020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及第九十八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30070300400"}],"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吳思瑤","蔡適應","張廖萬堅","王榮璋","李俊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23:14:4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829號委員提案第19519號","laws":["04562"],"提案編號":"829委19519","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及第九十八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法律中出現新聞紙用語共有41個，其中屬於新聞紙公告刊登者有34個，分析其規定使用之方法可分為七類。1.刊登新聞紙；2.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3.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及其他方式；4.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網路；5.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網路及其他方式；6.刊登新聞紙、網站；7.刊登新聞紙、網站、其他方式。將網路納入公告周知方式之一，但是仍有19種法律之公告刊登尚排除「網路」，顯然不合時宜。\n二、目前各法律中，對於刊登新聞紙公告並無發行量之要求，以致讓刊登新聞紙流於形式，毫無公告周知之意義。目前臺灣之新聞紙，以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四大報發行量較多，尚有以報導地方新聞為主的地方報社還有一定發行量。然事實上，在這些有發行量報紙之分類廣告中，屬於法院公告已經是微乎其微，反而是沒有發行量的報紙，因價格便宜，成為機關及法律規定之關係人刊登之首選。刊登無發行量之新聞紙，顯然毫無公告之意義，因應電子e化趨勢，台北市稅捐處已經改採刊登電子公告欄方式，因此，各法律之新聞紙刊登也應以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n三、目前各法院都有建置網站，相關須公告周知之事項，應以網站電子公告來取代新聞紙公告，可節省民眾刊登新聞之時間，減少刊登費用之浪費，也才是真正可供隨時隨地查詢的媒介。爰提案修正行政訴訟法之相關條文，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對照表":[{"law_id":"04562","law_name":"行政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及第九十八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二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law_content_id":"04562:04562:1998-10-02-全文修正:96","說明":"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修正":"第八十二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法院網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現行":"第九十八條之六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n\n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n\n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n\n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n\n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n\n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law_content_id":"04562:04562:2007-06-05-修正:125","說明":"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修正":"第九十八條之六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n\n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法院網站費。\n\n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n\n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n\n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n\n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會期":2,"屆期":9,"議案流程":[{"會期":"09-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9-23","2016-09-26","2016-09-27"],"會議代碼":"院會-9-2-3"},{"會期":"09-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9-23","2016-09-26","2016-09-27"],"會議代碼":"院會-9-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9-4-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9-4-36-17"}],"meet_id":"院會-9-2-3","first_time":"2016-09-23","last_time":"2017-11-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14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