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14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議案名稱":"「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3/LCEWA01_090203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3/LCEWA01_090203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30070300700"}],"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吳思瑤","蔡適應","張廖萬堅","王榮璋","李俊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23:14:5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657號委員提案第19520號","laws":["04532"],"提案編號":"657委19520","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非訟事件之公告種類繁多，流程複雜。主要有公示送達公告、民事裁定（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本票裁定）、公示催告（支票、股票、證券、票據等遺失、失蹤人宣告死亡、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法院法拍屋拍賣公告、夫妻財產制公告、法院提存所公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公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告、祭祀公業公告等等。\n二、目前法律中出現新聞紙用語共有41個，其中屬於新聞紙公告刊登者有34個，分析其規定使用之方法可分為七類。1.刊登新聞紙；2.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3.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及其他方式；4.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網路；5.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網路及其他方式；6.刊登新聞紙、網站；7.刊登新聞紙、網站、其他方式。將網路納入公告周知方式之一，均屬於新修訂法令，但是仍有19種法律之公告刊登尚排除「網路」，顯然不合時宜。\n三、然目前法院對於刊登新聞紙公告並無發行量之要求，讓刊登新聞紙可說流於形式，毫無公告周知之意義。目前臺灣紙媒除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四大報發行量較多外，尚有以報導地方新聞為主的地方報社還有一定發行量。然事實上，在這些有發行量報紙之分類廣告中，這些非訟案件之法院公告已經是微乎其微，反而是沒有發行量的報紙，因價格便宜，成為民眾刊登之首選。刊登無發行量之新聞紙，顯然毫無公告之意義，因應電子e化趨勢，台北市稅捐處已經改採刊登電子公告欄方式，因此，法院也應以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新聞紙之刊登。\n四、蔡英文總統在就職演說中，直指司法已失去人民的信任，強調司法要改革，然而，司法改革並不應僅限於司法審判制度。這類非訟事件的新聞紙公告，長期以往，浪費民眾的金錢與時間，反而是應該改革之首要。因此，提案修正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廢除新聞紙公告之規定，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新聞紙之刊登。","對照表":[{"law_id":"04532","law_name":"非訟事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三條　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n\n除前項規定外，登記處應命將公告之繕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當地之新聞紙。\n\n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law_content_id":"04532:04532:2005-01-18-全文修正:107","說明":"因應電子e化趨勢，台北市稅捐處已經改採刊登電子公告欄方式，因此，法院也應以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新聞紙之刊登。","修正":"第九十三條　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n\n除前項規定外，登記處應命將公告之繕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法院網站。\n\n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現行":"第一百八十七條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n\n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將前項處分已失效之事由，依原處分公告方法公告之。","law_content_id":"04532:04532:2005-01-18-全文修正:212","說明":"因應電子e化趨勢，台北市稅捐處已經改採刊登電子公告欄方式，因此，法院也應以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新聞紙之刊登。","修正":"第一百八十七條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網站。\n\n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將前項處分已失效之事由，依原處分公告方法公告之。"}]}],"會期":2,"屆期":9,"議案流程":[{"會期":"09-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9-23","2016-09-26","2016-09-27"],"會議代碼":"院會-9-2-3"},{"會期":"09-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9-23","2016-09-26","2016-09-27"],"會議代碼":"院會-9-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9-4-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9-4-36-17"}],"meet_id":"院會-9-2-3","first_time":"2016-09-23","last_time":"2017-11-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1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