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14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議案名稱":"「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3/LCEWA01_09020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3/LCEWA01_09020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吳思瑤","蔡適應","張廖萬堅","王榮璋","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23:15:0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9524號","laws":["01934"],"提案編號":"1722委19524","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緣起，報載華航前總經理於任內，破例任用兒子進入華航上班，引來輿論關注。又查，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財團法人及其所屬投資事業也多有經理人之三親等任職的狀況。經交通部調查副總經理以上狀況函復，中華郵政公司計有31人次，台灣港務公司1人次，陽明海運公司2人次，台灣世曦公司3人次。這不包含卸任經理人及中階經理人，僅是現職高階經理人的狀況，就如此嚴重，顯見交通部事業公司世襲化之嚴重。\n二、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又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然這些政府控制人事財務之轉投資事業卻無「經理人三親等迴避任用」之規定，以致任用情形浮濫。\n三、民營化的國營事業或是其轉投資事業之經理人，有高達八成公股代表是現任或退休官員，然營運績效未見提升，人事安排，卻有利用職權自肥與酬庸等現象。因此，修訂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除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另外國營事業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及由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其人員進用之迴避，亦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理人不得任用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對照表":[{"law_id":"01934","law_name":"國營事業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law_content_id":"01934:01934:2011-12-14-修正:41","說明":"國營事業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及由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其人員進用之迴避，亦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經理人不得任用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修正":"第三十七條　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n\n國營事業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以及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其人員進用之迴避，亦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會期":2,"屆期":9,"議案流程":[{"會期":"09-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9-23","2016-09-26","2016-09-27"],"會議代碼":"院會-9-2-3"},{"會期":"09-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9-23","2016-09-26","2016-09-27"],"會議代碼":"院會-9-2-3"}],"meet_id":"院會-9-2-3","first_time":"2016-09-23","last_time":"2016-09-2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14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