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19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榛蔚等20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榛蔚"],"連署人":["曾銘宗","張麗善","蔣萬安","林麗蟬","陳雪生","徐志榮","楊鎮浯","許毓仁","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許淑華","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孔文吉","吳志揚","林德福","陳宜民","王惠美","王金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9-30","2016-10-03","2016-10-04"],"會議代碼":"院會-9-2-4"},{"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mtime":"2024-01-18T23:08: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30","last_time":"2016-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9533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9533","案由":"本院委員徐榛蔚等20人，有鑑於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第二十條（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惟後段之但書規定，並未明確揭示何謂正當理由之態樣、標準，亦未有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制訂相關辦法，導致實務上此法條適用，因正當理由之但書，易造成勞資雙方之糾紛。然法律最忌模糊、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依據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條文應使受規範者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將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處分為何，以維法之安定性與明確性，此乃法治國家重要之基本原則。為照顧廣大勞工之福祉，保障勞工工作與生活衡平，為免正當理由之規定影響勞工為撫育3歲以下子女以及對於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之請假權益，落實政府推動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之政策，避免勞資糾紛，維持勞資關係和諧，促進性別工作平等，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應以法律定之，又依據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條文應使受規範者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將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處分為何，以維法之安定性與明確性。\n二、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二條之意旨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庭成員，受僱者自無須請假；但本條文後段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然條文中並無明確揭示正當理由之標準及態樣，又無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及態樣，明顯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規定，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導致實務上常引發勞資雙方對於何謂正當理由之認知歧異與產生勞資糾紛。\n三、實務上常見受僱者的配偶沒有就業之情形，理由有：出國進修、服刑、自行創業……等等無法開立就業證明之狀況，使正當理由無從依據，又正當理由之定義範圍過廣，實難以標準及態樣界定。\n四、為使企業留才，增進員工向心力，應支持與鼓勵企業提供員工家庭照顧措施等為導向，推動優於法令之友善勞動環境，促進勞工福祉，協助勞工紓緩工作與家庭生活衝突之壓力，使勞工安心效率工作，創造勞資雙贏，爰刪除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6","說明":"一、刪除本條文。\n\n二、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二條之意旨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庭成員，受僱者自無須請假；但本條文後段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然條文中並無明確揭示正當理由之標準及態樣，又無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及態樣，明顯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規定，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導致實務上常引發勞資雙方對於何謂正當理由之認知歧異與產生勞資糾紛。\n\n三、實務上常見受僱者的配偶沒有就業之情形，理由有：出國進修、服刑、自行創業……等等無法開立就業證明之狀況，使正當理由無從依據，又正當理由之定義範圍過廣，實難以標準及態樣界定。\n\n四、為使企業留才，增進員工向心力，應支持與鼓勵企業提供員工家庭照顧措施等為導向，推動優於法令之友善勞動環境，促進勞工福祉，協助勞工紓緩工作與家庭生活衝突之壓力，使勞工安心效率工作，創造勞資雙贏，爰刪除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第二十二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1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