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麗善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鴻鈞等20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413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7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麗善等30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8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30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2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0人「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5070200400"}],"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陳宜民","廖國棟Sufin‧Siluko","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許毓仁","周陳秀霞","林麗蟬","陳怡潔","徐志榮","林為洲","張麗善","蔣萬安","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徐榛蔚"],"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9-30","2016-10-03","2016-10-04"],"會議代碼":"院會-9-2-4"},{"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13"}],"mtime":"2024-01-18T23:08: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30","last_time":"2017-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9541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155委19541","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有鑑於民眾就診時，因擔心、恐懼等心理狀況無法控制脾氣，抑或是因酒醉、身體不適等生理狀況不佳，而對醫護人員暴力相向，甚至破壞醫院設備，時有所聞。為保障醫護人員及其他病人之權利，爰此提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傷害醫護人員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眾就診時，因擔心、恐懼等心理狀況無法控制脾氣，抑或是因酒醉、身體不適等生理狀況不佳，而對醫護人員暴力相向，甚至破壞醫院設備，時有所聞。\n二、為保障醫護人員及其他病人之權利，避免醫護人員受傷，或是醫院設備被破壞後影響其他病人就醫權利及生命安全。\n三、爰此提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修正草案」加重傷害醫護人員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4-01-14-修正:122","說明":"有鑑於民眾就診時，因擔心、恐懼等心理狀況無法控制脾氣，亦或是因酒醉、身體不適等生理狀況不佳，而對醫護人員暴力相向，甚至破壞醫院設備，時有所聞。為保障醫護人員及其他病人之權利，爰此提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修正草案」加重傷害醫護人員之罰則。","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