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議案名稱":"「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擬具「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16070300200"}],"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蔡易餘","段宜康","莊瑞雄","林靜儀","黃國書","洪宗熠","鍾孔炤","賴瑞隆","姚文智","蔡培慧","蘇巧慧","李俊俋","吳琪銘","林岱樺","尤美女","劉世芳","施義芳","鍾佳濱","蕭美琴","鄭寶清","郭正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9-30","2016-10-03","2016-10-04"],"會議代碼":"院會-9-2-4"},{"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13"]}],"mtime":"2024-01-18T23:08: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30","last_time":"2018-04-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4","會期":2,"字號":"院總第265號委員提案第19542號","laws":["04702"],"提案編號":"265委19542","案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鑑於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爰提案刪除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之「少數」二字，以促進各民族間之實質平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自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制定，依當時之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設有內政地政委員會及蒙藏委員會；隔年，於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九款為：內政委員會及蒙藏委員會；復於四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款為：內政委員會及邊政委員會。\n二、最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為：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並沿用至今。本次修正之立法理由二明確表示：比照立法院委員會設置方式，將內政委員會與邊政委員會合併，外交委員會與僑政委員會合併，以符合實際需要。\n三、惟查，立法院組織法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全文修正，將既有的「內政及邊政委員會」修正為「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為「內政委員會」，沿用至今。然而立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沿革中，從未出現少數民族之文字。\n四、過去本於漢、滿、蒙、回、藏等五族共和之民族融合意義，故有邊政管理之單位需要；然而，時過境遷，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肯定多元文化，兼含原住民族之發展。因此沿襲過去少數民族之用語，似有不周，爰提案修正刪除「少數」二字。","對照表":[{"law_id":"04702","law_name":"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監察院設左列各委員會：\n\n一、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n\n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n\n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n\n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n\n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n\n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n\n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n\n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n\n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law_content_id":"04702:04702:1997-12-19-修正:2","說明":"過去本於漢、滿、蒙、回、藏等五族共和之民族融合意義，故有邊政管理之單位需要；然而，時過境遷，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肯定多元文化，兼含原住民族之發展。因此沿襲過去少數民族之用語，似有不周，爰修正刪除「少數」二字，以符合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之意旨。","修正":"第二條　監察院設下列各委員會：\n\n一、內政及民族委員會。\n\n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n\n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n\n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n\n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n\n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n\n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n\n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n\n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