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永昌","黃偉哲","蘇震清"],"連署人":["姚文智","陳曼麗","張廖萬堅","蔡易餘","吳玉琴","陳歐珀","吳焜裕","鄭寶清","劉櫂豪","林靜儀","呂孫綾","柯建銘","葉宜津","郭正亮","施義芳","段宜康","黃國書"],"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9-30","2016-10-03","2016-10-04"],"會議代碼":"院會-9-2-4"},{"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mtime":"2024-01-18T23:08: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30","last_time":"2016-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4","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954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9546","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黃偉哲、蘇震清等20人，有鑑於刑法與財產相關之犯罪中，除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外，大多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為求體系之一貫，填補法益保護之闕漏，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章、第三十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三十一章侵占罪章、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第三十三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其中之各罪，除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規定外，皆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n二、一百零三年五月修正之刑法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中，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不正方法利用自動收費設備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電腦詐欺罪增訂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增訂之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加重重利罪設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惟仍未於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增設未遂犯之處罰規定。\n三、為求體系之一貫，填補人民財產法益保護之闕漏，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26","說明":"一、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章、第三十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三十一章侵占罪章、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第三十三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其中之各罪，除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規定外，皆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n\n二、一百零三年五月修正之刑法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中，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不正方法利用自動收費設備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電腦詐欺罪增訂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增訂之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加重重利罪設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惟仍未於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增設未遂犯之處罰規定。\n三、為求體系之一貫，填補人民財產法益保護之闕漏，爰擬具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