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易餘"],"連署人":["葉宜津","羅致政","蔡適應","陳曼麗","蘇巧慧","陳歐珀","吳思瑤","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林昶佐","林靜儀","林岱樺","施義芳","蘇震清","鄭寶清","高志鵬","莊瑞雄","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9-30","2016-10-03","2016-10-04"],"會議代碼":"院會-9-2-4"},{"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0-21","2016-10-25"],"會議代碼":"院會-9-2-7"},{"會期":"09-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10-21","2016-10-25"],"會議代碼":"院會-9-2-7"},{"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mtime":"2024-01-18T23:03: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30","last_time":"2016-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4","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954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9547","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有鑑於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條，對於侮辱、損害中華民國或國外國旗，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處以一定刑度之處罰，惟民主國家中應保障人民思想自由，國家應包容人民對國家主權、標誌有不同解釋，刑法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條已不符現今民主國家之精神，亦不符言論自由保障之認知，爰此，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n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n(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n(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n(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1.尊重他人權利與名譽2.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n《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n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n三、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侮辱國旗、他國國旗，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行為，乃是對象徵標誌之意見表達，藉其行為傳遞訊息，客觀第三人可由此行為獲其訊息，行為應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n四、1989年，美國德克薩斯州訴詹森案，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褻瀆美國國旗是種象徵性的言論行為，因此受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德克薩州州法不能對其進行處罰。\n事件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布全美50州中48州所制定的國旗保護法無效。美國國會多次考慮通過褻瀆國旗修正案，但仍因不符美國憲法所規定，仍無法通過。","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八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毀、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35","說明":"一、刪除本條文。\n\n二、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侮辱國旗、他國國旗，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行為，乃是對象徵標誌之意見表達，藉其行為傳遞訊息，客觀第三人可由此行為獲其訊息，行為應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修正":"第一百十八條　（刪除）"},{"現行":"第一百六十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n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54-10-12-修正:181","說明":"一、刪除本條文。\n\n二、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侮辱國旗、他國國旗，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行為，乃是對象徵標誌之意見表達，藉其行為傳遞訊息，客觀第三人可由此行為獲其訊息，行為應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修正":"第一百六十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