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2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7人","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鎮浯","陳雪生","許毓仁"],"連署人":["陳宜民","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超明","賴士葆","徐志榮","柯志恩","盧秀燕","曾銘宗","蔣乃辛","馬文君","黃昭順","林麗蟬","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9-30","2016-10-03","2016-10-04"],"會議代碼":"院會-9-2-4"},{"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mtime":"2024-01-18T23:08: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30","last_time":"2016-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19551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19551","案由":"本院委員楊鎮浯、陳雪生、許毓仁等17人，鑑於邇來市面上電子煙的販售及使用行為氾濫，且查緝困難，任由青年少及一般民眾皆可輕易取得，潛藏風險極高；惟現行菸害防制法中對於電子煙的定義付之闕如，僅以藥事法「含尼古丁非燃燒之霧化吸入劑，作為戒菸輔助劑者，應以人用藥品列管」，或菸害防制法「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限制，未能有效定義或管制電子煙品，以致難以管制電子煙之販售及使用行為，殊有違菸害防制法制定之初衷，特提出菸害防制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子煙相關產品明確定義，並明列於菸害防制法中規範其使用行為，以期維護國人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邇來市面上電子煙的販售及使用行為氾濫，民眾自發的檢舉案件每年逾千件以上，部份不肖電子煙商每每以「電子菸不是菸」、「可幫助戒菸」、「屬於時尚商品」等錯誤資訊吸引青少年主動購買嘗試，然而電子煙的煙油中可能含有重金屬、甲醛，更有充電及使用爆炸之危險，在西方國家還常被添加大麻，在中國則常被添加甲基安非他命，潛藏風險極高。惟我國僅依《藥事法》之偽禁藥加以取締，缺乏明確定義及使用行為的規範，又查緝力道不足，任由網路或直銷販售，甚至夜市、路邊攤都能買到，實為罔顧民眾健康安全。\n二、2014年10月舉行的第六屆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上，曾促請各締約方考慮以菸草製品、醫療產品、消費品或其他類別產品（視何者適用而定）的方式，禁止或管制電子煙；以及敦促各締約方考慮禁止或限制電子煙的廣告、促銷和贊助。並且將電子煙詳細定義為「電子煙是電子尼古丁輸送設備（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簡稱ENDS）中最普遍的原型，藉由加熱液態溶劑釋放煙霧供人吸用。溶劑按含量排列的主要成分，除了尼古丁（如有），包括丙二醇，可能還有甘油和添味劑。」我國長久以來均積極配合參與國際規範，自應比照世界衛生組織的嚴謹態度，針對電子煙明確定義並嚴予規範。\n三、電子煙是以鋰電池運作的霧化器，其主要成份通常由鋰電池、霧化器、卡夾煙彈或補充液所組成，在使用電子煙吸入氣流時，即可啟動霧化器將煙彈內之液體打成霧氣，產生類似吸菸的效果；即使煙油中不含尼古丁，也可能經由類似吸菸的動作而刺激使用者提高對菸品的接受程度。因此針對電子煙之定義必須包含設備及供其使用之液體，同時以菸害防制法明確規範及使用行為，以維國人健康。","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n\n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n\n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n\n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n\n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說明":"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列電子煙之定義。","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n\n二、電子煙：指藉由加熱不論是否含有尼古丁之液態溶劑，釋放煙霧供人以類似吸菸方式吸食之電子輸送設備及供其使用之液體。\n\n三、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n\n四、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n\n五、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n\n六、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