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2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7人","議案名稱":"「商標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第九十八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17人及蘇震清等17人分別擬具「商標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108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6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7人「商標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3070201100"}],"提案人":["蘇震清","邱志偉"],"連署人":["黃偉哲","管碧玲","陳亭妃","徐永明","林俊憲","呂孫綾","姚文智","蔡培慧","趙正宇","蕭美琴","陳明文","鄭運鵬","洪宗熠","李俊俋","蘇治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9-30","2016-10-03","2016-10-04"],"會議代碼":"院會-9-2-4"},{"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9-2-19-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1-07"],"會議代碼":"委員會-9-2-19-7"}],"mtime":"2024-01-18T23:08: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30","last_time":"2016-1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4","會期":2,"字號":"院總第474號委員提案第19552號","laws":["01936"],"提案編號":"474委19552","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邱志偉等17人，鑑於刑法增訂沒收專章施行後，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違禁物，然依其違法性質仍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依職權沒收尚須先行查證其權利歸屬及是否具正當理由取得等事由，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恐有礙取締仿冒成效及規範目的，爰擬具「商標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本法沒收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自去（104）年「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今（105）年七月一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查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違禁物，然若刪除「商標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依職權沒收時須先行查證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是否具正當理由取得等事由，增加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恐有礙取締仿冒成效，且商標侵權物品若因發還所有人而回流市場，更有違本法規範目的，宜予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為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對照表":[{"law_id":"01936","law_name":"商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標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八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936:01936:2011-05-31-全文修正:109","說明":"一、鑑於一百零四年修正公布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本法商標侵權物品宜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n\n二、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本條後段文字「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修正":"第九十八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