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2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毓仁"],"連署人":["林麗蟬","徐榛蔚","賴士葆","柯志恩","李彥秀","王育敏","林為洲","林德福","吳志揚","張麗善","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徐志榮","蔣萬安","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雪生","鄭寶清","盧秀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9-30","2016-10-03","2016-10-04"],"會議代碼":"院會-9-2-4"},{"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mtime":"2024-01-18T23:09: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30","last_time":"2016-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518號委員提案第19554號","laws":["01949"],"提案編號":"1518委19554","案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鑑於全球化新經濟之發展瞬息萬變，台灣產業惟有全力投入創新研究，方能因應嚴峻的國際競爭。我國中小企業占全體企業比率高達九成多，目前雖有「產業創新條例」，然而對中小企業助益不大，對於鼓勵企業創新研究之目的效益不彰，爰提案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十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企業組成係以中小企業為主，依據2011年中小企業白皮書顯示，百分之十九點三的中小企業以其「無法有效運用外部人才、設備、資金等資源」而難以進行研發。\n二、鑑於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發獎勵門檻過高，無法適用廣大中小企業創新研究之需求，而有修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必要。\n三、我國為淺碟型經濟體制，國內產業受世界經濟景氣影響甚深。鑑於中小企業募資不易，研發創新需要充足的資金和政策支持。為鼓勵企業儲備資金供研發之用而不受國際經濟變更之影響，原規範之期限擬議刪除，使台灣中小企業握有資金得以投入不斷創新研究，以因應國際變局。","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止。","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4-05-20-修正:52","說明":"一、研發創新需要充足的資金和政策支持。爰建議修正條文以提供產業研發之誘因。\n\n二、我國為淺碟型經濟體制，國內產業受世界經濟景氣影響甚深。鑑於中小企業募資不易，為鼓勵企業儲備資金供研發之用而不受國際經濟變更之影響，原規範之期限擬議刪除，使台灣中小企業握有資金得以投入不斷創新研究，以因應國際變局。","修正":"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2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