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2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管碧玲等20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3人、委員趙正宇等16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0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516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0180701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0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9人「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6人「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3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0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3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6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25070200900"}],"提案人":["李昆澤","鍾孔炤","葉宜津","呂孫綾","賴瑞隆","鄭運鵬"],"連署人":["鄭寶清","蔡適應","蔡易餘","趙正宇","李俊俋","劉世芳","周春米","郭正亮","劉櫂豪","姚文智","張宏陸","洪宗熠","蕭美琴","林俊憲","劉建國","陳素月"],"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9-30","2016-10-03","2016-10-04"],"會議代碼":"院會-9-2-4"},{"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9-5-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9-5-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16"]}],"mtime":"2024-01-18T23:09: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30","last_time":"2018-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650號委員提案第19556號","laws":["02308"],"提案編號":"1650委19556","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鍾孔炤、葉宜津、呂孫綾、賴瑞隆、鄭運鵬等22人，鑑於公共工程屢屢發生重大工安事故，造成一線勞工權益受損，且依據勞動部職安署資料，103年至105年5月公共工程共發生77起重大職災，共14,921廠次違反勞動法規，公共工程成為勞工權益重大缺口。然而現行政府採購有重大職災紀錄之承包商，仍可承攬公共工程，嚴重損害基層勞工生命安全。爰此，提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件及違法頻繁者，列為不良廠商，使其不得再承包公共工程，藉由建立黑名單制度，保障勞工生命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勞動部職安署資料，103年至105年5月公共工程共發生77起重大職災，造成至少79人死亡19人受傷；103年至今公共工程共有14,921廠次違反勞動法規，違反項次多達23,629項，公共工程成為勞工權益重大缺口。\n二、然而現行政府採購有重大職災紀錄之承包商，仍可承攬公共工程，嚴重損害基層勞工生命安全，國家公共工程對於勞工保護應擔負更高責任，應為勞工嚴加把關。\n三、爰此，建立公共工程黑名單機制，將發生重大職災，與違反勞動法規納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要項，並予以五年及三年之停權，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n\n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n\n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n\n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n\n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n\n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n\n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n\n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n\n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n\n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n\n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n\n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n\n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n\n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n\n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n\n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02-01-16-修正:114","說明":"一、本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五款、第十六款。\n\n二、依據勞動部職安署資料，103年至105年5月公共工程共發生77起重大職災，共14,921廠次違反勞動法規，公共工程成為勞工權益重大缺口。\n\n三、爰此將發生重大職災，與違反勞動法規納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要項。","修正":"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n\n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n\n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n\n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n\n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n\n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n\n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n\n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n\n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n\n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n\n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n\n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n\n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n\n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n\n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n\n十五、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件。\n十六、發生違反勞動基準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動法規情節重大者。\n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現行":"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n\n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n\n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n\n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02-01-16-修正:116","說明":"一、本條第一項增列新款，其餘款次依序順延。\n\n二、第二項增「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等字。\n\n三、鑒於職業災害發生，對於勞工身體權和生命權造成嚴重損壞。爰此，新增第一款，針對曾發生重大職災紀錄者，禁止參與政府採購的年限應為五年，且不可有除外規定。\n\n四、為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新增第二款，履次違反勞動法規者三年禁止參與政府採購。","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n\n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五款情形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五年。\n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十六款情形超過五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n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n\n四、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n\n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2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