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2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葉宜津","賴瑞隆"],"連署人":["李俊俋","鄭寶清","劉世芳","張宏陸","劉櫂豪","姚文智","蔡適應","周春米","林俊憲","劉建國","蔡易餘","郭正亮","洪宗熠","趙正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9-30","2016-10-03","2016-10-04"],"會議代碼":"院會-9-2-4"},{"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mtime":"2024-01-18T23:09: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30","last_time":"2016-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9557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9557","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葉宜津、賴瑞隆等17人，針對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屢見不鮮，然而目前法令裁罰不法雇主僅能按件次處罰，無法依據受影響勞工之規模按人次裁罰，對於勞工權益保障尚有不周之處。另，目前勞工特別休假為獎勵勞工久任之機制，然而目前勞工與公務人員特休假差異甚至，造成階層差異，應予修正消弭階層差異。爰此，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加勞工特別休假日，另明定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依影響勞工人次進行裁處，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特別休假為獎勵勞工久任，給予勞工休息時間之重要機制，惟目前勞工特別休假與公務人員差異甚大，造成階級不平等，以工作年資五至十年為例，勞工特別休假僅十四日，而公務人員為二十一日，勞工之特別休假應予增加。\n二、另，目前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屢見不鮮，且部分違反事由動輒影響百名勞工生計，然依本法規定，相關裁罰僅能按件次處理，導致影響一名勞工與影響百名勞工之裁罰金額可能相同之狀況發生，無法落實保障勞工權益。\n三、綜上，為獎勵勞工久任，消弭勞工與公務人員之階層差異，爰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加勞工特別休假日日數，另為落實保障勞工權益，裁罰不法事業單位，新增主管機關得視違反情節影響之勞工人數按人次裁罰。","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n\n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n\n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n\n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42","說明":"一、修正第二款、第三款。\n\n二、為獎勵勞工久任，降低職種間之休假日差異，爰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加勞工特別休假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n\n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四日。\n\n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二十一日。\n\n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n\n勞工繼續工作超過三個月未滿一年者，得依比例給予特別休假。"},{"現行":"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n\n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5-01-20-修正:9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為落實保障勞工權益，落實裁處不法事業單位，明定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依影響勞工人次進行裁處，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修正":"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依違反有關行為影響之勞工人數按人次處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n\n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2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