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2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議案名稱":"「口腔健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口腔健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20070300100"}],"提案人":["吳玉琴","陳亭妃","呂孫綾"],"連署人":["蔡適應","周春米","鄭運鵬","蔡易餘","黃秀芳","葉宜津","徐國勇","趙正宇","施義芳","尤美女","余宛如","鍾孔炤","江永昌","吳焜裕","林靜儀"],"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9-30","2016-10-03","2016-10-04"],"會議代碼":"院會-9-2-4"},{"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9-2-26-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9-2-26-22"}],"mtime":"2024-01-18T23:09: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9-30","last_time":"2016-12-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4","會期":2,"字號":"院總第554號委員提案第19558號","laws":["02576"],"提案編號":"554委19558","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陳亭妃、呂孫綾等18人，為促進全民口腔健康，爰提案修正口腔健康法部分條文，以促進口腔危害因子之防制與宣導，並提升國人口腔健康識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5年國人十大癌症死亡率中，口腔癌為第五名。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之長期死因資料來看，口腔癌歷年死亡人數從1986年的423位，攀升至2007年的2,312位，提高了近5.5倍；歷年癌症死因順位而言，1986年口腔癌為第11位，至2007年時則提升為第6位，顯見口腔癌對國人之影響遽增，相應之口腔健康政策之擬定和落實刻不容緩。\n二、另外，國際失智症協會曾於2015年全球失智症報告中表示，經推估該年將有990名新增失智症案例，即平均每3秒就有一人罹患失智症。依據內政部2015年中人口資料與台灣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推估，台灣目前失智症人口為24餘萬人。失智人口快速增加，應從各種角度來因應與預防，世界衛生組織報告亦顯示，口腔健康中的良好咀嚼力可降低失智症風險。\n三、再者，世界衛生組織報告表示，口腔健康為全身健康的一部分，更是幸福生活之必要條件，並且也是影響生活品質的重要因素。\n四、綜上，國民整體口腔健康應屬長遠性國家衛生政策，口腔健康促進及口腔危險因子防制之正確衛教宣導應積極加強辦理。","對照表":[{"law_id":"02576","law_name":"口腔健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口腔健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促進國民口腔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576:02576:2003-04-29-制定:1","說明":"明示本法立法宗旨應涵蓋維護國人口腔健康之意義。","修正":"第一條　為促進及維護國民口腔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2576:02576:2003-04-29-制定:2","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第三條　政府應推行口腔疾病預防及保健工作，並推展下列有關口腔健康事項：\n\n一、口腔健康狀況之調查。\n\n二、口腔預防醫學之推展。\n\n三、口腔健康教育之實施。\n\n四、口腔保健用品之監督與改進。\n\n五、口腔健康問題之研究。\n\n六、其他與口腔健康促進有關之事項。\n\n口腔疾病之醫療應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其醫療給付範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2576:02576:2003-04-29-制定:3","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六款與第七款。\n\n二、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報告顯示，口腔健康係全身健康之重要環節，故增列。","修正":"第三條　政府應推行口腔疾病預防及保健工作，並推展下列有關口腔健康事項：\n\n一、口腔健康狀況之調查。\n\n二、口腔預防醫學之推展。\n\n三、口腔健康教育之實施。\n\n四、口腔保健用品之監督與改進。\n\n五、口腔健康問題之研究。\n\n六、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調查、研究及防制政策。\n七、口腔健康與全身健康之相關性研究。\n八、其他與口腔健康促進有關之事項。\n\n口腔疾病之醫療應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其醫療給付範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現行":"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促進工作。","law_content_id":"02576:02576:2003-04-29-制定:4","說明":"除主管機關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口腔健康促進與口腔危害因子防制工作。","修正":"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防制、口腔健康促進、衛教宣導與預防工作。"},{"現行":"第五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防制與宣導。","law_content_id":"02576:02576:2003-04-29-制定:5","說明":"要求主管機關應積極辦理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教育訓練，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條　主管機關應積極辦理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防制與教育訓練。"},{"現行":"第六條　教育主管機關應加強學校口腔健康教育之推展。","law_content_id":"02576:02576:2003-04-29-制定:6","說明":"口腔健康及危害因子防制應全面性落實，故修正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各類學校。","修正":"第六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各類學校應加強口腔健康及危害因子防制教育之推展。"},{"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據研究顯示，各行業別勞工之口腔健康危害因子接觸比率各有不同，故勞工主管機關應依高危險群職業別將口腔癌篩檢服務逐步納入勞工健檢項目。","修正":"第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及勞工主管機關應對口腔癌高危險群提供具成本效益之口腔癌篩檢服務。"},{"現行":"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n\n一、老人、身心障礙者。\n\n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及兒童。","law_content_id":"02576:02576:2003-04-29-制定:8","說明":"一、新增第三款。\n\n二、基於三段五級之特殊保護原則，爰對於口腔癌高危險群應加強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之宣導。","修正":"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n\n一、老人、身心障礙者。\n\n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n\n三、口腔癌高危險群。"},{"現行":"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之調查與研究，並得委託或補助有關機關、學校或口腔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law_content_id":"02576:02576:2003-04-29-制定:9","說明":"一、第一項強調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調查與研究。\n\n二、新增第二項。\n\n三、國民口腔健康狀況調查及研究將可作為政府長遠性口腔政策擬定及預算規劃之依據。","修正":"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及危害因子之調查與研究，並得委託或補助有關機關、學校或口腔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提出國民口腔健康狀況調查及研究之報告，並對外公布，以作為口腔健康促進工作之參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2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