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俊憲","吳焜裕","蔡適應","陳曼麗","趙正宇"],"連署人":["鍾孔炤","施義芳","呂孫綾","邱議瑩","葉宜津","李俊俋","蕭美琴","李昆澤","蔡易餘","鄭運鵬","周春米","洪宗熠","吳琪銘","賴瑞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mtime":"2024-01-18T23:11: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6-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19559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19559","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吳焜裕、蔡適應、陳曼麗、趙正宇等19人，有鑑於「動物保護法」之立法宗旨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針對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行為，訂有刑責與罰則，唯目前社會仍時有虐待動物情事發生，之前台大化工系陳姓澳門僑生更二度虐貓，引起社會譁然，顯見現行規範無法禁止虐待動物之犯罪行為；此外，根據心理學研究，施虐者可能藉由動物的痛苦令其心境得到平靜或快感，因此，應透過適當情緒管理或藥物調控治療偏差行為。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將刑度與罰則適度提高，以期有效嚇阻犯罪，針對施虐者，應強制其接受心理輔導及治療，藉此建立尊重生命的觀念，學習適當情緒管理，改善偏激行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國人愛護動物意識提升，藉由立法來保障動物之生命權成為社會共識，然現行法規中，雖然對於虐待動物之行為訂有刑責與罰則，然社會上虐待動物事件卻層出不窮，顯見現有法令無法遏止虐待動物之行徑，有修正之必要。\n二、本法第二十五條，將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在無法有效嚇阻犯罪之現狀，且社會具有高度共識下，應適度提高刑度與罰則。\n三、根據心理學之研究，動物虐待之施虐者，是日後暴力行為的警訊之一，反映出其人格與心理狀態之缺陷，除了消極地以刑罰來預防犯罪，就積極面而言，應強制其接受心理輔導及相關治療，對施虐者而言，透過相關措施及後續追蹤，矯正其偏差行為，並藉此建立尊重生命的觀念，才是治根、長久之道，在先進國家，也有相關法規，美國加州在1998年立法，若學生有傷害動物行為，必須進行心理治療方可就學。\n四、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五條，加重刑度與罰則，並藉由充分有效的執法來完成，以達到恫嚇與預防犯罪之效果，並強制觸法者接受相關的心理輔導措施及治療，藉醫療協助來導正其行為，希望藉由裁罰與治療雙管齊下的進行，以期有效嚇阻並預防虐待動物之劣行再次發生。","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n\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5-01-23-修正:44","說明":"一、對於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者，提高刑度與罰則，以有效嚇阻犯罪行為。\n\n二、針對對於動物施予虐行者，應強制期接受心理輔導，藉由諮商瞭解其心理狀態，透過醫療的協助導正其行為，預防再次犯罪。","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n\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並須強制接受心理輔導及治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