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議案名稱":"「人民團體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許智傑","蔡易餘","莊瑞雄","陳瑩","葉宜津","黃國書","羅致政","呂孫綾","李麗芬","林淑芬","黃偉哲","吳思瑤","李俊俋","鍾孔炤","郭正亮","鍾佳濱","施義芳","林俊憲","賴瑞隆","黃秀芳","邱議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mtime":"2024-01-18T23:11: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6-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19564號","laws":["01124"],"提案編號":"1434委19564","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鑑於社會團體之收入，除了來自於會員付出外，主要還有社會捐助與外界贊助。是以，責信應是社會團體最重要的核心價值，攸關社會大眾對該團體的信任度，而具體且詳細的公布財報是社會團體最能取信於民的方式，爰此提案修正「人民團體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之財務報表公開或上網公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人民團體成長快速且數量龐大，根據內政部統計，十年前社會團體約2萬6千多個，而目前向內政部登記立案的社團超過5萬（50,903），增加將近兩倍。除此之外，人民團還包括商業總會等商業團體、工業團體、自由業等職業團體、各地區社區發展協會，是以，目前人民團體的總數高達6萬2千多個（62,985）。\n二、而人民團體，尤其是社會團體的收入，除了來自於會員付出外，主要還有社會捐助、外界贊助，甚至是政府補助（例如體育運動團體等）。是以，責信應是社會團體最重要的核心價值，攸關社會大眾對該團體的信任度，而具體且詳細的公布財報是社會團體最能取信於民的方式。\n三、現行「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已規範人民團體之會計報告與預算決算之編審，但目前大多數人民團體未對外公開財報。爰此，提出「人民團體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人民團體將當年度之收支決算表（損益表）、現金出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與基金收支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應公開或上網公布。","對照表":[{"law_id":"01124","law_name":"人民團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民團體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law_content_id":"01124:01124:1989-01-20-全文修正:4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鑒於社會團體成長快速，無論類別或數量逐年增多，目前社會團體高達12類以上，數量十年內增加近兩倍。社會團體監理責任應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為之，爰此修正第一項，人民團體之財務報告除須報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備外，亦須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n\n二、新增第二項：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即規範人民團體之會計報告與預算決算之編審，據此，新增第二項，進一步要求人民團體之財務報表應公開或上網公布。\n\n三、新增第三項：針對具有相當財務規模之人民團體，其決算委請會計師簽證，以昭公信。","修正":"第三十四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n\n人民團體將當年度之收支決算表（損益表）、現金出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與基金收支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應公開或上網公布。\n\n第一項決算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