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3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議案名稱":"「醫師法增訂第四十一條之六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廖萬堅","許智傑"],"連署人":["呂孫綾","陳瑩","蔡易餘","黃偉哲","李麗芬","鍾佳濱","李俊俋","羅致政","吳思瑤","葉宜津","黃國書","鍾孔炤","郭正亮","施義芳","莊瑞雄","邱議瑩","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mtime":"2024-01-18T23:11: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6-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19567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19567","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許智傑等19人，鑑於現行中央主管機關培育公費醫師係以簽署志願書方式為之，招募條件來自於招生簡章，公費醫學院學生只能表示同意與否，無更改內容之可能，對於公費生權益保障顯有不足。經查公費醫師與國家間之法律關係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48號解釋屬行政契約，雙方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訂定應循行政程序法、民法相關規定，若有爭議亦可經由行政訴訟予以救濟，人民權利始獲保障，爰此提案增訂「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六」條文，要求公費醫師培育應經雙方當事人就權利義務事項達成合意，訂定書面行政契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照顧山區、離島、偏鄉或其他偏遠地區居民需求，或培育國家醫療政策所需人才，中央主關機關時有培育公費醫生計畫，即於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設置公費學生，中央主管機關有給付培育醫生所需待遇之義務與要求公費醫生至所分發之科別或地區服務一定期限之權利，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權利義務，根據大法官釋字348號解釋屬行政契約。但實務上，現行中央主管機關培育公費醫師係以簽署志願書方式為之，招募條件來自於招生簡章，公費醫學院學生只能表示同意與否，無更改內容之可能，對於公費生權益保障顯有不足。\n二、公費醫生培育，從大學醫學系開始，經畢業後之專科訓練，至完成公費醫師服務可能長達18年，如此長時間的權利義務約束，許多情事可能變更，是以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規範，應訂立行政契約為宜。蓋行政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受行政程序法、民法之保護，當事人間應就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達成合意，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若有爭議，亦可經由行政訴訟予以救濟，人民權利始獲保障。","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醫師法增訂第四十一條之六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為新增。\n\n二、第一項、第四項：為照顧山區、離島、偏鄉或其他偏遠地區居民需求，或培育國家醫療政策所需人才，中央主關機關時有培育公費醫生計畫，特訂第一項將培育公費師制度法制化。而培育公費醫生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第四項規定。\n\n三、第二項、第三項：　公費醫生培育，從大學醫學系開始，經畢業後之專科訓練，至完成公費醫師服務，歷時約十八年，如此長時間的權利義務約束，許多情事可能變更，是以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規範，應訂立行政契約為宜。蓋關於行政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受行政程序法、民法之保護，當事人間應就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達成合意，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若有爭議，亦可經由行政訴訟予以救濟，人民權利始獲保障。","增訂":"第四十一條之六　為照顧山地、離島、偏遠或特殊地區醫療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得培育公費醫師。\n\n公費醫師培育應經雙方當事人就權利義務事項達成合意，訂定書面行政契約。\n\n前項契約條款不得顯失公平。\n\n第一項培育公費醫師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3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