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3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7人","議案名稱":"「商標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第九十八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17人及蘇震清等17人分別擬具「商標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108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6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7人「商標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2070200900"}],"提案人":["徐國勇","黃偉哲"],"連署人":["段宜康","洪宗熠","陳曼麗","吳玉琴","余宛如","鄭寶清","施義芳","蔡適應","郭正亮","李俊俋","李麗芬","蔡易餘","羅致政","呂孫綾","鍾孔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9-2-19-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1-07"],"會議代碼":"委員會-9-2-19-7"}],"mtime":"2024-01-18T23:13: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6-1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474號委員提案第19568號","laws":["01936"],"提案編號":"474委19568","案由":"本院委員徐國勇、黃偉哲等17人，就民國104年12月、民國105年5月以及民國105年6月本院修正刑法、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規定，造成商標法相關規定產生適用上之漏洞，爰提案修正商標法第九十八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民國105年6月本院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可知，本院修正刑法關於沒收部分之條文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施行，且該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之相關規定不再適用，而應回歸適用總則之規定。\n二、惟查：法院實務上即有裁判指出，因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等仿冒品之規定應不再適用，而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規定，即造成僅為供犯罪所用而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仿冒品無法依法沒收，得以繼續於市面流通之後果，顯與原先商標法為避免仿冒品流通於市之特殊目的不符。\n三、準此，為使仿冒品回歸適用原先商標法之特別規定，爰重新提案修正商標法第九十八條，並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以求立法用語之一致。","對照表":[{"law_id":"01936","law_name":"商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標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八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936:01936:2011-05-31-全文修正:109","說明":"一、因現行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商標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等仿冒品之規定應不再適用，而應回歸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即造成僅為供犯罪所用而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仿冒品無法依法沒收，得以繼續於市面流通之後果，顯與原先商標法為避免仿冒品流通於市之特殊目的不符。\n\n二、準此，為使仿冒品回歸適用原先商標法之特別規定，爰重新提案修正商標法第九十八條，並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以求立法用語之一致。","修正":"第九十八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3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