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黃國昌","林昶佐","徐永明"],"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mtime":"2024-01-18T23:13:4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6-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19575號","laws":["01639"],"提案編號":"1053委19575","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落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明定之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職責，改正處理金融爭議案件時權責單位不清之問題，並從各方面強化對於金融消費者之保護，茲擬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設立專責機關規劃及執行保護金融消費者之政策，以期完整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39","law_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銀行局：規劃、執行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及管理。\n\n二、證券期貨局：規劃、執行證券、期貨市場與證券、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n\n三、保險局：規劃、執行保險市場與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n\n四、檢查局：規劃、執行金融機構之監督及檢查。","law_content_id":"01639:01639:2011-06-14-全文修正:4","說明":"一、增列本條第一項第五款。\n\n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掌理事項明定有「金融消費者保護」。\n\n三、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應設置爭議處理機構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故2012年時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依該條成立。又依同法第十三之一條，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亦由評議中心進行評議程序，然評議中心僅得以對於爭議當事雙方約束力並不高之「評議」或「調處」方式處理已發生之爭議案件，對於事前預防或正在發生之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之案件並無法妥善處理。\n\n四、現行本法以金融業者類別分類，轄下設四個次級機關分管不同業務。然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時常同時牽涉不同類別之業務，易造成權責機關不清、管轄範圍重疊甚至衝突之弊病，而現行主責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案的評議中心定位為財團法人，無法進行消費者保護政策之擬定與執行。\n\n五、另參考國外金融管制體系，多有專責保護金融消費者之單位，如美國聯邦單位「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United States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英國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亦將金融消費者保護列為其核心目標之一。相較之下本法雖將金融消費者保護列為掌理事項之一，卻未有專責單位負責，實有不足。\n\n六、綜上，為落實本法第三條明定之「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以事前教育及預防；事中降低爭議持續擴大；事後公平妥善處理爭議等方式強化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並且增進跨不同業務之爭議案件的處理效率，實有必要設立專責機關以規劃及執行保護金融消費者之一切事宜。","修正":"第四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銀行局：規劃、執行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及管理。\n\n二、證券期貨局：規劃、執行證券、期貨市場與證券、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n\n三、保險局：規劃、執行保險市場與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n\n四、檢查局：規劃、執行金融機構之監督及檢查。\n\n五、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規劃、執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之政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