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128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170702001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1-21"],"會議代碼":"委員會-9-2-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9-2-20-15"}],"mtime":"2024-01-18T23:13: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6-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19585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19585","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近期警政署刑事局因接獲金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機構之情資，破獲保險仲介勾串醫師，詐領六千萬保險金；並記取兆豐金海外分行未落實國際法律遵行，因而被國外金融監理機構處以鉅額罰鍰之經驗，爰提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來辦理防制保險犯罪、推動國際法律遵行等相關業務，並增訂辦理業務所需經費來源。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n\n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n\n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4520:04520:2007-06-14-修正:204","說明":"一、近期警政署刑事局因接獲金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機構之情資，破獲保險仲介勾串醫師，詐領六千萬保險金。而兆豐金海外分行因未落實國際法律遵行，被國外金融監理機構處以鉅額罰緩，由此可見防制保險犯罪及推動國際法律遵行之重要性。\n\n二、因此，為健全保險事業發展及保障被保險人權益，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精算統計、費率釐訂、保險犯罪防制、推動國際法律遵行等相關業務。\n\n三、配合增訂第四項，及參酌現行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第五項明定第四項受指定機構辦理相關業務所需經費，自依據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撥到安定基金之金額，再提撥其百分之三至受指定機構。","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n\n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n\n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n為降低保險事業道德風險及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主管機關得指定第二項之機構，辦理保險犯罪防制及國際法律遵行。受指定機構辦理相關業務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n辦理前項業務所需之經費，自依據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撥到安定基金之金額，再提撥其百分之三至受指定機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