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6人及委員吳志揚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及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428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20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1600"}],"提案人":["蔣乃辛","許毓仁"],"連署人":["王育敏","曾銘宗","蔣萬安","林麗蟬","張麗善","徐榛蔚","盧秀燕","賴士葆","鄭天財 Sra Kacaw","陳宜民","林德福","黃昭順","李彥秀","楊鎮浯","柯志恩","王金平","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志榮","陳學聖"],"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4-28"]}],"mtime":"2024-01-18T23:13: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7-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19582號","laws":["01781"],"提案編號":"1126委19582","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許毓仁等21人，有鑑於運動產業對提升國家競爭力、凝聚民心及拓展國際空間之正面作用，先進國家莫不以重點扶植、發展運動產業來促進經濟發展、提升國際能見度。以鄰近國家日本和南韓為例，日本的運動產業於1997年時其產值已超過528億美元，占日本所有產業產值中的第6名；南韓於2008年時雖經歷金融海嘯，但運動產業的發展卻反見上升之勢，運動服務業之營收即高達11.06兆韓元。近年來，南韓在國際賽事的獲獎項目大幅成長，與該國以租稅優惠等政策推動體育產業發展有關。衡諸我國國情，促進職業運動發展為帶動整體運動產業發展之重要驅動力量；而促進職業運動發展，首要之務在於提升國人參與各項運動賽事之意願。已施行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雖亦有以租稅優惠等手段促進運動產業之規定，但仍欠缺增進民眾個人積極支持國內運動產業之租稅政策，為達到促進鼓勵民眾參與運動賽事之目的，爰提案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增列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各類型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得列為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元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為鼓勵國人參與和支持國內運動賽事，帶動運動產業發展，爰新增本條文有關運動賽事票券消費之特別扣除額。\n\n二、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各類型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得列為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元為限。\n\n三、為利於執行，第一項有關特別扣除額之運動賽事票券消費特別扣除項目，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並由行政院核定後始得扣除。","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支出，得申報為特別扣除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n\n前項事業可抵稅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