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6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4人","議案名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鍾孔炤等18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4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23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8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6070201200"}],"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陳怡潔","許毓仁","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陳宜民","黃昭順","李彥秀","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乃辛","徐榛蔚","徐志榮","柯志恩","張麗善","林麗蟬","林為洲","費鴻泰","盧秀燕","王育敏","呂玉玲","王金平","賴士葆","楊鎮浯","馬文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9-2-26-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23"]}],"mtime":"2024-01-18T23:13: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6-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352號委員提案第19578號","laws":["01143"],"提案編號":"1352委19578","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4人，有鑑於立法院於98年6月修法，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勞工權益基金」，專款專戶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及訴訟期間生活費補助。但該基金規模始終無法透過孳息來支應基金用途，仍需透過國庫撥款來挹注。為了穩定「勞工權益基金」經費來源，若以「勞工退休基金」105年6月份最低保證收益率為年利率1.1408%為例，預估「勞工權益基金」至少要50億元，方能以基金孳息因應「勞工權益基金」105年度預算支出約5,600萬。本席等爰提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二年內政府之撥款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十億元，以給予弱勢勞工涉訟期間之適當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動部於98年5月起設立「勞工權益基金」，專款專戶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及訴訟期間生活費補助，開辦至今已屆七年，截至104年底，已補助1萬5,000餘件的扶助案件，其中約9,500件訴訟案已結案，且勞工勝訴率高達逾七成五。\n二、勞動部統計，勞工權益基金開辦以來，協助勞工打官司，已成功協助勞工從雇主手上要回超過20億元的退休金、資遣費、職災補償或賠償等債權，平均每件約21萬元，對於協助勞工不因怯於訴訟而放棄本身應有之法定權益，有極大助益。\n三、勞工權益基金105年度預算支出約5600萬，若以「勞工退休基金」105年6月份最低保證收益率為年利率1.1408%為例，預估勞工權益基金至少要五十億元，方能以基金孳息因應所需。","對照表":[{"law_id":"01143","law_name":"勞資爭議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n\n前項基金來源如下：\n\n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n\n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四、捐贈收入。\n\n五、其他有關收入。","law_content_id":"01143:01143:2009-06-05-全文修正:73","說明":"一、勞工為經濟上之弱勢者，勞方如欲提起訴訟，為使其於維護自身權利時無所顧慮，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以基金之孳息給予勞工適當補助。\n\n二、勞工權益基金105年度預算支出約5,600萬，若以「勞工退休基金」105年6月份最低保證收益率為年利率1.1408%為例，為免基金規模過小不足支應各項補助，預估勞工權益基金至少要五十億元，方能以基金孳息因應所需。\n\n三、為充裕穩定基金財源，爰於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二年內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十億元。","修正":"第六十五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n\n前項基金來源如下：\n\n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n\n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四、捐贈收入。\n\n五、違反本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動基準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n六、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第二款政府之撥款，中央主管機關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二年內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十億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6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