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6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3人","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30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陳怡潔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21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32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30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800"}],"提案人":["林德福","蔣乃辛","黃昭順","鄭天財 Sra Kacaw","陳怡潔","呂玉玲"],"連署人":["陳學聖","曾銘宗","李彥秀","馬文君","林麗蟬","許淑華","蔣萬安","徐志榮","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宜民","林為洲","賴士葆","王育敏","許毓仁","楊鎮浯","王金平","費鴻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803280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0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5-22,26-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2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5-23,22-1"}],"mtime":"2024-01-18T23:13: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8-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9579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19579","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蔣乃辛、黃昭順、鄭天財、陳怡潔、呂玉玲等23人，有鑑於「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提供「普及」與「優質」的學前教育，將有助於幼兒人格與智能發展。因此，世界先進國家紛紛將義務教育向下延伸。為了讓孩童快樂學習成長，奠定良好品格基礎，幼兒園學費不再是家長沉重的「甜蜜負擔」，增加國人生育意願，改善國內少子化危機，本席等爰提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從3歲開始，凡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免納學費，其他應補助或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許多國家在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ECEC）的公共投資逐年增加。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應儘早提供普及幼兒教育的機會，幼兒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重要關鍵。如何提供優質、普及、平價、近便的幼兒園能讓孩子快樂學習成長，奠定良好品格基礎，更是我國政府推行幼兒教育的目標。\n二、教育部自100學年度起推動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以鼓勵幼兒及早就學，減輕家長教養子女的經濟負擔，讓孩子可以快樂學習，家長也能安心工作，並提高幼兒入園機會，實踐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n三、目前，社會上有很多家長認為，幼兒園免學費政策不應該以5歲作為免學費的標準，應該是所有就讀幼兒園之幼兒皆免納學費，讓孩童快樂學習成長，奠定良好品格基礎，幼兒園學費不再是家長沉重的「甜蜜負擔」，增加國人生育意願，改善國內少子化危機。","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n\n前項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優先順序、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5-06-15-修正:9","說明":"比照國民教育法，讓就讀幼兒園學前教育階段之幼兒免納學費。讓孩童快樂學習成長，奠定良好品格基礎，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增加國人生育意願，改善國內少子化危機。","修正":"第七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n\n前項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優先順序、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凡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免納學費，其他應補助或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6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