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6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張麗善","林麗蟬","陳學聖","黃昭順","王育敏","李彥秀","林德福","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許毓仁","馬文君","徐志榮","林為洲","陳宜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mtime":"2024-01-18T23:13: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6-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9586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9586","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鑑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資料指出，2014年台灣勞工全年總工時為2,134.8小時，為全球第三高，臺灣已成為過勞之島，對於廣大勞工之身體、心靈都產生極大的負擔。為改善此一狀況，政府不僅應落實周休二例確定勞工工作與休息的政策外，更應研擬出符合國際潮流與勞工健康的政策，故此特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藉由修訂勞工特休假天數，還給勞工原有之七天國定例假，並逐步與公務員特休假達到一致；並且針對違反工時、工資等規定之違法企業，改以該事業單位違反人次為單位裁罰，以使企業能夠依法行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近年來已成為過勞之島，根據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資料指出，2014年台灣勞工全年總工時為2,134.8小時，台灣工時是世界第三高。過勞已成為台灣勞工的夢魘，也是國恥。\n二、降低台灣勞工工時，是民國104年總統大選時，各主要政黨所提勞工政策，均不約而同喊出週休二日，顯見此已成為勞工政策之共識。因此，讓勞工每周有兩天例假可以充分休息，已是基本人權。\n三、為進一步降低勞工工時，並且將勞工與公務員之休假逐步趨於一致，同時保障勞工原有的七天國定假日，故將勞工原有特別休假進行調整；並且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特別休假之規定，調整勞工特別休假之天數，故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有關規定。\n四、同時，為避免少數不良企業蔑視法令，寧可依法受罰固定金額，也不願遵守勞基法有關工時、工資之規範，故提高裁罰標準，以事業單位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按人次處罰一定金額，以使企業在成本考量下，不分員工人數多寡，均能依法行事，故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新增第七十九條之二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n\n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n\n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n\n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42","說明":"為使勞工原有的七天國定假日獲得保障，故將勞工原有特別休假增加七日；並且為讓勞工休假權益能與公務員一致，原職任滿十年後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特別休假之規定，調整勞工特別休假之天數。","修正":"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半年以上一年未滿者七日。\n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四日。\n三、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七日。\n四、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二十一日。\n五、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二十八日。\n六、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三十日。"},{"現行":"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四、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n\n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說明":"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原有之裁罰規定，改於新增第七十九條之二另為處罰。","修正":"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避免少數不良企業寧可受罰，也不願遵守本法有關工時之規範，故提高裁罰金額，以事業單位權益受損之勞工人數，按人次處罰一定金額，以使企業不分員工人數多寡，都能依法行事。","修正":"第七十九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二條、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三十六條至三十九條之規定者，按該事業單位權益受損勞工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6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