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議案名稱":"「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2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2070200100"}],"提案人":["馬文君","陳學聖"],"連署人":["徐志榮","呂玉玲","賴士葆","陳宜民","林為洲","許淑華","林麗蟬","楊鎮浯","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林德福","李彥秀","蔣萬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2-06"]}],"mtime":"2024-01-18T23:11:5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8-0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407號委員提案第19590號","laws":["01456"],"提案編號":"407委19590","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陳學聖等16人，為照顧服役期間因公成殘之替代役役男，建議對於服役期間因公成殘，符合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養殘等標準者，應比照義務役士官兵，給與核發贍養金，以符合公平性。因符合領取贍養金資格者，均屬嚴重傷殘之役男，其中不少與社會隔閡，屬經濟弱勢族群，為減少傷殘替代役男之生活困境並增進其權益保障，爰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義務役士官兵，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因公成殘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惟替代役役男尚無發放贍養金之規定。因符合領取贍養金資格者，均屬嚴重傷殘之役男，其中不少與社會隔閡，屬經濟弱勢族群，為減少傷殘役男之生活困境並增進其權益保障，爰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以妥適照顧因公成殘之役男，並衡平替代役與義務役之權益。\n二、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而服義務首重公平性，應符合平等原則，而不可為恣意之差別對待。國軍自85年即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而替代役自89年實施迄今，尚未有核發贍養金之相關規定。贍養金之發給對象均為因公成殘且為數不多，為落實對嚴重傷殘退役役男之權益保障，建議替代役比照常備役核發贍養金。","對照表":[{"law_id":"01456","law_name":"替代役實施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n\n一、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n\n二、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給予公假。\n\n三、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或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減費優待。\n\n四、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由政府扶助。\n\n五、服役期間發生病、傷、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經發布通報者，由主管機關發給一次慰問金。\n\n六、替代役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視同國軍退除役官兵，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安置；其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發給，由主管機關辦理。但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之。\n\n七、因公死亡者，政府負安葬之責。\n\n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n\n九、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經主管機關准予繼續治療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照護金。\n\n前項替代役役男權利作業程序、優待、補助、照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n第一項第六款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導安置之認定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56:01456:2015-05-26-修正:29","說明":"一、為保障服役期間因公成殘之替代役役男於退役後獲得更多經濟支持，使生活無虞，爰參照國軍「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於第一項第六款增列發給贍養金，以妥適照顧因公成殘之役男，並衡平替代役與義務役之權益。\n\n二、為核發贍養金之申請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有所依循，爰第二項增列贍養金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以資妥適。","修正":"第二十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n\n一、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n\n二、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給予公假。\n\n三、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或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減費優待。\n\n四、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由政府扶助。\n\n五、服役期間發生病、傷、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經發布通報者，由主管機關發給一次慰問金。\n\n六、替代役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視同國軍退除役官兵，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安置；其慰問金、安養津貼及贍養金之發給，由主管機關辦理。但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之。\n\n七、因公死亡者，政府負安葬之責。\n\n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n\n九、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經主管機關准予繼續治療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照護金。\n\n前項替代役役男權利作業程序、優待、補助、照護、贍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n第一項第六款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導安置之認定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