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李彥秀","陳宜民","蔣萬安","廖國棟Sufin‧Siluko","林德福","林麗蟬","柯志恩","徐志榮","許毓仁","黃昭順","張麗善","陳怡潔","賴士葆","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mtime":"2024-01-18T23:12: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6-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9591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9591","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有鑑於我國現行法規就輪班制勞工休息時間之規定不甚明確，致勞資爭議頻仍，且渠等工作型態影響勞工健康福祉甚鉅，惟歐盟工作時間指令規定，使勞工於出勤班次輪替間，一天二十四小時內應有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立意甚佳，值得我國效法。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參酌歐盟工作時間指令，明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間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以兼顧勞工身心健康及家庭生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我國現行法令就勞工休息時間之規定未盡完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雇主應給予晝夜輪班制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然「適當」一詞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致實務上爭議頻生，且各類型輪班工作，皆可能危害渠等勞工身心健康，故原條文僅限定「晝夜輪班」顯有不足，實有修正使其明確之必要。\n二、然國內外相關學術研究指出，從事輪班工作之勞工疲勞指數較日間工作者為高，易生睡眠紊亂等情事導致整體生理功能失調；在家庭與社會生活方面，輪班制勞工有較高比例發生家庭與工作關係之衝突，以及個人時間管理上之困難。\n三、按歐盟（UN）工作時間指令（Working Time Directive 2003/88/EC）第三條規定，所有成員國應採取必要之政策措施，使勞工於出勤班次輪替間，一天二十四小時內應有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致勞工獲得足以回復體力與維持社交生活之時間，立意良善，值得我國借鏡。\n四、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參酌歐盟工作時間指令，明定輪班制勞工更換出勤班次間，一天內應有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確保渠等勞工擁有較長時間之休息，以兼顧身心健康及家庭生活。","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n\n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38","說明":"一、按歐盟（UN）工作時間指令（Working Time Directive 2003/88/EC）第三條規定，所有成員國應採取必要之政策措施，使勞工於出勤班次輪替間，一天二十四小時內應有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立意甚佳值得我國效法。\n\n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採晝夜輪班制者」，係參照工廠法第九條原有規定，鑑於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較大，各種型態之輪班勞工均應同受本條規定之保障，以免不當的輪班方式損及勞工健康福祉，爰將本條第一項之「晝夜」兩字刪除。\n\n三、本條第二項規定所稱適當之休息時間，「適當」二字實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為明確有關規定使勞資可資遵循，並考量輪班制勞工被迫打破傳統夜間休息、睡眠的模式與適應性，導致易疲倦、打盹及睡眠障礙等促發職業傷害，更換班次間應有較長時間之休息。爰參酌歐盟《工作時間指令》第三條之規定，將本條第二項「適當之休息時間」修正為「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修正":"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n\n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