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適應","張宏陸","蘇震清"],"連署人":["吳焜裕","葉宜津","邱志偉","陳曼麗","羅致政","林昶佐","呂孫綾","陳亭妃","鄭寶清","林俊憲","李俊俋","尤美女","蘇治芬","陳明文","陳怡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mtime":"2024-01-18T23:12: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6-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061號委員提案第19594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061委19594","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張宏陸、蘇震清等18人，詳查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有關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此立法的意旨，基於公平原則與公共利益的考量，惟對於優惠存款的部分，卻並未加以規範，與社會價值顯有落差，實屬立法疏漏。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二條」有關請領退休金或慰撫金的規定，均有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職相關職務後，有「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之規定。因此，秉持文武衡平、公平正義，爰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職相關職務後，有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年金改革關乎國家財政健全與世代公平正義，優惠存款為其中一項，惟詳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並無針對優惠存款的部分有所規範，實屬立法疏漏。\n二、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有關請領退休金或慰撫金的規定，均有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職相關職務後，有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的規定。惟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卻無相關規定，與文武衡平的精神有違。根據退輔會資料，103年軍職退伍轉任領取優惠存款者計713人，而104年軍職退伍轉任領取優惠存款者合計916人，領取優惠存款的人數有增加的現象，對於國家財政造成影響。\n三、據此，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職相關職務後，有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以實現文武衡平、平等原則及公共利益的維護。","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n\n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n\n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n\n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n\n前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n\n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n\n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02-05-14-修正:36","說明":"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對於優惠存款的部分卻無加以規範，與現今社會期望有所差，實屬立法疏漏。\n\n另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三十二條」有關請領退休金或慰撫金的規定，均有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職相關職務後，有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的規定。\n\n綜上所述，基於文武衡平，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原則的考量，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職相關職務後，有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修正":"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俟脫離公職時恢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n\n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n\n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n\n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n\n前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n\n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n\n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