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0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適應","羅致政"],"連署人":["林昶佐","陳曼麗","鄭寶清","高志鵬","林俊憲","張宏陸","吳焜裕","李俊俋","葉宜津","蘇治芬","邱志偉","蘇震清","陳明文","呂孫綾","邱議瑩","何欣純","徐永明","陳怡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mtime":"2024-01-18T23:12: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6-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061號委員提案第19595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061委19595","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羅致政等20人，詳查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有關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此立法的意旨，在於照顧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的遺族，仍有基本生活水平，惟本條就遺族中的配偶請領並無條件限制，造成近幾年軍、士官遭「假結婚」詐財事件頻傳，違背本立法的意旨，實屬立法疏漏。另探究「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有關遺族請領退休金或慰撫金的規定，均有對遺族中的配偶條件加以限制，以符合公共利益，據此，爰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對於得請領之遺族設置條件，以保護軍士官及遺族權益，使本條能符合其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幾年，軍官、士官遭假結婚真詐財的情況屢見不鮮，已侵害「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立法意旨，可見本條對於配偶請領條件欠缺完善規範。\n二、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對於配偶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配偶支領月撫慰金之年齡條件均有所限制，此制度設計理由在於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對於配偶支領遺族給付之規定，如韓國、法國等。\n三、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統計年報顯示，2003年至2008年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配偶中，申領月撫慰金之平均年齡均在58歲以上；且為因應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至60歲或55歲，而撫慰金係自月休金衍生而來，其領取條件不宜較月退休金領取條件更為寬鬆，爰將配偶支領月撫慰金之年齡條件規定為55歲。\n四、然依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並未針對配偶請領條件加以限制，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有所落差，導致軍官、士官權益有受損之虞，實屬不當。\n五、據此，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年和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55歲的年齡納入配偶請領的條件，以保障軍官、士官的權益。","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n\n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n\n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n\n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n\n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n\n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n\n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n\n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law_content_id":"01448:01448:1995-07-13-制定:40","說明":"本條第三項並無對配偶請領條件有所限制，導致軍官、士官權益有受損之虞。\n\n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針對配偶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配偶支領月撫慰金之年齡條件，均有所限制，得以確保公務人員權益。\n\n據此，基於文武衡平及保障軍官、士官權益考量，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年與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55歲的年齡限制，納入配偶請領的條件，俾以完備立法。","修正":"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n\n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n\n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n\n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n\n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n\n遺族為父母、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並其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以續存兩年以上者、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n\n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n\n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