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9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議案名稱":"「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趙正宇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8人、委員顏寬恒等18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328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0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1070200600"}],"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林俊憲","呂孫綾","蕭美琴","郭正亮","劉世芳","陳素月","陳歐珀","馬文君","吳思瑤","何欣純","羅致政","鄭天財 Sra Kacaw","鍾孔炤","林麗蟬","余宛如"],"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22"],"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3-27"]}],"mtime":"2024-01-18T23:12: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8-03-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666號委員提案第19596號","laws":["01229"],"提案編號":"666委19596","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有鑑於目前公共工程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及地下範圍，除依法徵收土地所有權外，僅得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取得或徵收地上權，然實務上，若將所穿越之土地設定或取得地上權對於遭穿越土地之所有權人之建築使用、管理、收益、貸款及買賣等處分影響甚鉅，恐引發民怨、抗爭，進而延宕公共工程建設期程。為使公共工程能順利進行並保障民眾權益，特提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修正草案，對公共工程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及地下範圍，比照大眾捷運法，以土地登記簿註記及其他補償方式，藉以減少公共建設對民眾權益影響程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公共工程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及地下範圍，除依法徵收土地所有權外，僅得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取得或徵收地上權，然實務上，若將所穿越之土地設定或取得地上權對於遭穿越土地之所有權人之建築使用、管理、收益、貸款及買賣等處分影響鉅大，進而引發民怨、抗爭，反造成公共工程建設不利。\n二、又，參照大眾捷運法第十九條及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查辦法第九條規定，因工程須穿越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就其需用之範圍內，在施工前，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給予以適當之補償。\n三、為使公共工程能順利進行並保障民眾權益，特提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修正草案，對公共工程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及地下範圍，比照大眾捷運法以土地登記簿註記及其他補償方式，藉以減少公共建設對民眾影響程度，進而提升公共建設期程。","對照表":[{"law_id":"01229","law_name":"土地徵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n\n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n\n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n\n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29:01229:2000-01-13-制定:6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加入土地改良物等字句。\n\n二、修正第一項，參照大眾捷運法第十九條及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查辦法第九條規定，因工程須穿越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就其需用之範圍內，在施工前，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給予以適當之補償。\n\n三、修正第二及第三項，加入土地改良物等字句。\n\n四、修正第四項，為公共工程用地取得及補償一致性，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辦理之事業，需有穿越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時，擬參照大眾捷運用地取得及補償方式，增設辦理之方式，以利平衡民眾權益。","修正":"第五十七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在施工前，於土地登記簿註記並予補償，或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n\n前項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n前項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內扣除之。\n\n前三項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上空或地下使用之程序、使用範圍、地籍逕為分割及設定地上權、徵收、註記、補償、登記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