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29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7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麗蟬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104070300300"}],"提案人":["林麗蟬","顏寬恒"],"連署人":["江啟臣","林為洲","呂玉玲","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盧秀燕","陳宜民","許毓仁","王金平","王惠美","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吳志揚","柯志恩","林德福","楊鎮浯","費鴻泰","王育敏","蔣萬安","賴士葆","蔣乃辛","陳學聖","曾銘宗","徐志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0-27"],"會議代碼":"委員會-9-2-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1-04"]}],"mtime":"2024-01-18T23:12: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6-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9599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9599","案由":"本院委員林麗蟬、顏寬恒等25人，鑑於來臺就學之大陸學生無法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有違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第十二條揭櫫之健康平權精神。為使來臺就學之大陸學生，得比照在臺居留之外籍生、僑生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該條第三項有關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就學相關事項辦法之授權內容，將「停留期間」修正為「居留期間」，開放大陸學生參與全民健康保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第十二條規定，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n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外來人口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其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為要件，因此外籍生及僑生均在全民健康保險之納保範圍內，爰未將來臺就學之大陸學生納入該保險，恐有失公平；且渠等年輕大陸學生納保後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支出相對較低，對全民健康保險財務，尚無不利影響。\n三、大陸學生納保有助於彰顯臺灣人民人道關懷精神，提供大陸學生在臺友善之生活與學習環境，增進兩岸青年交流與瞭解，拓展兩岸青年視野及競爭力。\n四、茲為使來臺就學之大陸學生，得比照在臺居留之外籍生、僑生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爰擬具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修正該條第三項有關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就學相關事項辦法之授權內容，將「停留期間」修正為「居留期間」，並增列「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亦得於該辦法中訂定，以符授權明確性原則。","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n\n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10-08-19-修正:35","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外來人口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為要件。為使來臺就學之大陸學生，得比照在臺居留之外籍生及僑生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提供其健全之醫療保障，並營造其在臺友善之就學環境，爰修正第三項規定，有關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就學相關事項辦法之授權內容，將「停留期間」修正為「居留期間」。\n\n三、另考量撤銷及廢止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許可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為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增列「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亦得於該項授權辦法中訂定。又因該辦法涉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居留事宜，將由教育部會商內政部擬訂後，再報行政院核定。","修正":"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n\n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居留期間、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29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