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93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30人","議案名稱":"「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5/LCEWA01_090205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5/LCEWA01_090205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委員陳賴素美等24人擬具「社區大學創新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吳思瑤等30人、委員蔡培慧等24人、委員柯志恩等17人及委員邱志偉等18人分別擬具「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案。","billNo":"107051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及「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10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4人「社區大學創新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4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4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1070200600"}],"提案人":["吳思瑤","陳曼麗","李昆澤","許智傑","李麗芬","何欣純","蘇治芬","賴瑞隆"],"連署人":["徐國勇","蔡適應","李俊俋","鄭運鵬","葉宜津","蔡易餘","管碧玲","蘇巧慧","王榮璋","姚文智","洪宗熠","段宜康","吳焜裕","吳玉琴","張廖萬堅","郭正亮","鍾佳濱","余宛如","江永昌","林靜儀","張宏陸","黃國書"],"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會期":"09-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07","2016-10-11"],"會議代碼":"院會-9-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2-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22-16"}],"mtime":"2024-01-18T23:14: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07","last_time":"2018-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5","會期":2,"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19602號","laws":["01798"],"提案編號":"870委19602","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陳曼麗、李昆澤、許智傑、李麗芬、何欣純、蘇治芬、賴瑞隆等30人，本於終身教育權乃人民基本權利，復以近年來各地「社區大學」進修學習，更蔚為風潮。各地社區大學以學術性課程促成學院知識向民間解放，以生活藝能課程激發學員創作能力，開拓心靈自由，並透過公民參與催化公共意識覺醒，促進各地公民社會蓬勃發展。然則，此一由民間團體推動、承辦地方政府勞務為主要型態之學習管道，雖已成效卓著，卻無一法律制度對此一學習機會與管道妥適規範，以促使各地社區大學永續發展，顯對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規定之宏旨，著有闕漏。爰擬具「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98","law_name":"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rows":[{"說明":"本條明定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與推動公民社會及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本條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一、本條明定社區大學設置應考量之因素。\n\n二、社區大學得設置分校、分班或教學點，並報請委託機關備查。","增訂":"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及確保學習資源近用性，適當劃分區域設置社區大學，以營造優質在地學習環境。\n\n社區大學得視民眾學習需求，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校；亦得設立分班或教學點，並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備查。"},{"說明":"本條明定社區大學招收對象。","增訂":"第四條　社區大學招收學員不限學歷及國籍，其辦學增進民眾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在地居民多元學習、為主要目標。"},{"說明":"一、辦理社區大學應基於非營利之公益目的，爰明定受託人應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n\n二、受託單位除公立學校，以委任方式辦理外，其他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私立學校，應於章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增訂":"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設置社區大學，或以公開招標或行政委託方式委託依法設立或之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其他公立學校辦理之（以下簡稱受託單位）。\n\n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應於章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或目的。\n\n非依本條例規定設置或委託辦理之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說明":"一、委託機關應提供辦理社區大學所需之空間，及維護該場地之正常運作。\n\n二、主管機關應補助或獎勵提供辦學空間之協辦學校或機構。\n\n三、「指定」意指縣市政府應提供並整備所屬學校、機關（構）之空間；公地撥用乃政府行使公法上之權力，使需地機關取得所需之公有土地，除依法令規定辦理有償撥用，應移轉所有權外，以無償撥用為原則，其性質為使用權之讓與，而非物權之變更。\n\n「撥用」意指專屬使用，涵蓋實體社大之空間使用。均屬無償使用，而非租用空間，但水電費則由使用者付費。","增訂":"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社區大學，應考量社區大學需要，以指定或撥用所屬各級學校、機關（構）之空間，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並整備相關設施設備，以確保社區大學之長期穩定辦學。\n\n主管機關對於無償提供辦學空間之協辦學校、機關（構），應酌予補助或獎勵。"},{"說明":"一、委託機關應編列合理預算，補助社區大學。\n\n二、委託機關應訂定獎勵社區大學辦法。","增訂":"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並逐年增加預算，用以辦理社區大學，並應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說明":"為協助受託團體增加偏鄉在地學習機會，委託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提供補助。","增訂":"第八條　為鼓勵社區大學服務偏遠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效益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營造偏遠地方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偏遠地方在地學習機會。"},{"說明":"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授予適合其學習成就之證書。","增訂":"第九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發給學習成就證書，並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之參考。\n\n前項學習成就之定義、範圍、證書之發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說明":"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及補助。\n\n二、闡述中央主管機關社區大學獎補助之精神。","增訂":"第十條　依本條例規定設置之社區大學，中央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助，另辦理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n\n社區大學辦理績效優良之評核，應特別考量下列因素：\n\n一、增進民眾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n\n二、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在地文化、促進地方永續、多元發展。\n\n第一項補助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考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之成效","增訂":"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著有績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核基準、訪視及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中央主管機關對社大辦學研究發展的支持。","增訂":"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前瞻及創新發展，應就社區大學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策略等面向，定期進行委託研究，作為提升社區大學健全、多元發展之政策依據。"},{"說明":"委託機關應訂定社區大學自治法規，明定政府應辦事項。","增訂":"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有關社區大學自治法規，明定經費及場地之提供、社區大學審議會之設置、社區大學之評核、終止委託及其他應辦事項，以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說明":"一、委託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n\n二、社區大學審議會之功能。","增訂":"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n\n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專家學者、社區大學實務工作者，其比例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n\n審議會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n\n審議會應由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n\n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n\n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n\n二、社區大學之設立。\n\n三、社區大學之評核。\n\n四、社區大學之終止委託。\n\n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說明":"一、委託機關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考核。\n\n二、評核之精神。","增訂":"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核。\n\n社區大學之評核，應特別考量下列因素：\n\n一、增進民眾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n\n二、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在地文化、促進地方永續、多元發展。"},{"說明":"本條例自公布施行日期。","增訂":"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93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