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0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議案名稱":"「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曼麗","呂孫綾"],"連署人":["鄭運鵬","何欣純","蘇治芬","陳瑩","管碧玲","劉櫂豪","高志鵬","葉宜津","鍾佳濱","吳焜裕","吳思瑤","鍾孔炤","余宛如","尤美女","林俊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mtime":"2024-01-18T23:09: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14","last_time":"2016-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6","會期":2,"字號":"院總第709號委員提案第19623號","laws":["01164"],"提案編號":"709委19623","案由":"本院委員陳曼麗、呂孫綾等17人，為促進台灣非核家園理想與農村社區發展，鑑於先進國家近年大力發展社區型水力發電設備，提供國家再生能源來源，同時促進地方農業、觀光、產業發展。提案修改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將農村社區小型水力發電設備納入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小型水力發電屬於再生能源，對於社區能源供應而言，可以肩負重要角色。日本2005年開始就成立全國小水力利用推進協進會，同時推動小水力發電並且促進農村社區發展。特別是福島核災之後，原本仰賴核電回饋金的農業縣社區，更是大力推動再生能源工作。以福井縣為例，同時推動沼氣、木質顆粒與小型水力發電，創造社區產值與青年返鄉工作機會。\n在台灣，因為發電量不大，過去社區小型水力發電並不受重視，但是在許多農業社區的灌溉水圳，幾乎常年有水，如台東達魯瑪克部落、花蓮南華村……等。為了促進台灣的非核家園、發展小水力發電產業、促進技職學生就業機會，並且促進農村發展，台灣應該加速發展農村社區小型水力發電工作，爰提案修法將之納入水源保育與回饋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64","law_name":"自來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二　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其為工業用水或公共給水之公用事業，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於其公用事業費用外附徵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之費額。供農業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補助對象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項目、對象、計算方式、費率、徵收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取用水資源量之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水源或用水標的分別定之。\n\n第一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n\n一、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n\n二、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電費、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補貼、與水資源保育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等公共福利回饋事項。\n\n三、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補償金事項。\n\n四、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事項。\n\n五、供緊急使用之準備金。\n\n六、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n\n七、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n\n八、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n\n前項第三款之補償應視土地使用現況、使用面積及受限制程度，發給補償金，並由主管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締結行政契約。補償對象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為優先，其發放標準及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定之。其行政契約應明訂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土地容許使用項目、違約處罰方式等。\n\n支用於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經費，由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依其區內土地面積及居民人口比例，分配運用於區內各鄉（鎮、市、區）。但原住民族鄉應從優考量。\n\n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減半收取，其減收費額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應。保護區內原住民地區非屬自來水供水系統之簡易供水設施，應加速辦理。\n\n同一鄉（鎮、市、區）公所跨二以上保護區者，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經各該保護區之運用小組協調及審議通過後運用之。","law_content_id":"01164:01164:2016-04-19-修正:15","說明":"小型水力再生能源設施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定義之川流式水力：指利用圳路之自然水量與落差之水力發電系統。","修正":"第十二條之二　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其為工業用水或公共給水之公用事業，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於其公用事業費用外附徵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之費額。供農業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補助對象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項目、對象、計算方式、費率、徵收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取用水資源量之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水源或用水標的分別定之。\n\n第一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n\n一、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農村社區小型水力發電設施、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n\n二、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電費、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補貼、與水資源保育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等公共福利回饋事項。\n\n三、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補償金事項。\n\n四、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事項。\n\n五、供緊急使用之準備金。\n\n六、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n\n七、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n\n八、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n\n前項第三款之補償應視土地使用現況、使用面積及受限制程度，發給補償金，並由主管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締結行政契約。補償對象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為優先，其發放標準及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定之。其行政契約應明訂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土地容許使用項目、違約處罰方式等。\n\n支用於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經費，由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依其區內土地面積及居民人口比例，分配運用於區內各鄉（鎮、市、區）。但原住民族鄉應從優考量。\n\n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減半收取，其減收費額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應。保護區內原住民地區非屬自來水供水系統之簡易供水設施，應加速辦理。\n\n同一鄉（鎮、市、區）公所跨二以上保護區者，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經各該保護區之運用小組協調及審議通過後運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0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