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04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議案名稱":"「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05070300200"}],"提案人":["曾銘宗","羅明才"],"連署人":["黃昭順","張麗善","柯志恩","林麗蟬","楊鎮浯","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德福","徐榛蔚","孔文吉","許毓仁","陳宜民","王育敏","許淑華","鄭天財 Sra Kacaw","吳志揚"],"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20-2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05"]}],"mtime":"2024-01-18T23:09: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14","last_time":"2018-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6","會期":2,"字號":"院總第754號委員提案第19621號","laws":["01583"],"提案編號":"754委19621","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羅明才等17人，為確保國有公用財產之充分利用，現行對於具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之國有公用不動產進行管理，要求管理機關提出活化運用計畫或辦理強制變更為非公用不動產，然對收回各機關留用但適宜已非公用財產活化之國有建築用地之辦理強制收回部分，協商過程多受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之本位主義影響，其執行進度相當緩慢且耗費人力資源，爰提出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自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制定公布國有財產法共七十七條，歷經八次修正，本次為增進土地活化、都市更新以及促進民間投資政策效率化，振興國內景氣，修正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之國有公用不動產，要求管理機關限期提出活化運用計畫，並簡化公用財產變更非公用財產程序，賦予財政部得逕行變更之權限。","對照表":[{"law_id":"01583","law_name":"國有財產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n\n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得互易其財產類別，經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協議，報經行政院核定為之。","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69-01-10-制定:42","說明":"一、原第一項文字未修正。\n\n二、國有公用不動產須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為確保國有公用財產之充分利用，財政部自九十二年起對國有公用財產進行實地訪查及國有不動產清理活化計畫等政策，並訂立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項變更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原則，敦促財政部對於閒置、低度利用、不經濟使用大面積國有公用建築用地，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該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經查財政部列管閒置、低度利用、不經濟使用大面積國有公用建築用地活化作業：\n\n(一)自90年訂頒原臺灣省有土地全面清查作業及92年核定「國有公用閒置、低度利用及被占用不動產加強處理方案」，至103年實施「加強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計畫」國有公用建築用地活化作業執行仍相當緩慢，經查103年至\n105年3月底處理不效率使用之公用建築用地，總計面積均未有顯著變動，並對於收回各機關留用但適宜已非公用財產活化之國有建築用地之辦理強制收回之期程為103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均早已逾期，且眾多協商案件僅一件提報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顯見依據現行制度協商過程所耗費人力資源及時間冗長。另接管自原臺灣省有土地部分，亦無適用本法第三十九條，對於撥用之公用財產，財政部得主動變更非公用財產。\n\n(二)為避免協商過程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之本位主義影響，增進土地活化、都市更新及促進民間投資等政策效率化，振興國內景氣，爰參酌本法第39條，財政部得主動收回經撥為公用土地之立法例，原增訂第二項文字，要求管理機關限期提出活化運用計畫，並簡化變更程序，賦予財政部得逕行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權限。\n\n三、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文字未修正。","修正":"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n\n公用財產之使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政部應通知管理機關於限期內提出活化運用計畫，必要時，得逕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n一、用途廢止時。\n二、閒置時。\n三、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n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得互易其財產類別，經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協議，報經行政院核定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04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