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04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28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621070100100"}],"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黃昭順","徐榛蔚","鄭天財 Sra Kacaw","柯志恩","林麗蟬","吳志揚","許淑華","許毓仁","楊鎮浯","羅明才","張麗善","陳宜民","孔文吉","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德福","王育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22"],"會議代碼":"委員會-9-4-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1-28"]}],"mtime":"2024-01-18T23:09: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14","last_time":"2017-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19622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19622","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五章之一沒收規範，以及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考量沒收制度已全盤修正，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特別法之沒收實體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恐限縮菸酒管理法中沒收範圍，無法達成健全菸酒有效管理及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爰提出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菸酒管理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訂立，歷經五次修正，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沒收之修正，為健全本法菸酒有效管理及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將擴大沒收範圍，爰提出修正如下：\n一、使犯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或沒入之，以遏止相關犯罪之發生。\n二、並修正本法第五十九條，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n\n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n\n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n\n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n\n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14-05-30-全文修正:64","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均未修正。\n\n二、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五章之一沒收規範，以及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考量刑法沒收規定已全盤修正，有關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特別法之沒收實體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故本條第四項規定，即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若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須依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要件，始得沒收之。然考量菸酒管理法之健全菸酒有效管理及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擴大沒收範圍，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稱之犯罪行為人以及行政罰法第三條規定所稱行為人之文字，使犯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或沒入之，以遏止相關犯罪之發生。\n\n三、配合前項修正，使文字一致性，爰修正為行為人。","修正":"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n\n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n\n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n\n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n\n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行為人所有，沒入之。"},{"現行":"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14-05-30-全文修正:67","說明":"中華民國刑法之沒收制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屬特別法關於沒收實體規定，爰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04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