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06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議案名稱":"「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2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2070200100"}],"提案人":["馬文君","陳學聖"],"連署人":["徐志榮","呂玉玲","賴士葆","陳宜民","林為洲","許淑華","楊鎮浯","蔣萬安","林麗蟬","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林德福","陳怡潔","周陳秀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2-06"]}],"mtime":"2024-01-18T23:10: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14","last_time":"2018-0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6","會期":2,"字號":"院總第407號委員提案第19630號","laws":["01456"],"提案編號":"407委19630","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陳學聖等17人，有鑑於替代役役男傷殘或死亡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請求權時效，依現行規定僅為五年，並未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參照「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為十年，為使替代役役男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請求權時效與義務役士官兵一致皆為十年，爰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已於民國102年5月公布生效，第一項明訂「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業已修正撫卹金請求權時效為十年。\n二、查「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訂「替代役役男傷殘或死亡應予撫卹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撫卹金分為死亡撫卹金及傷殘撫卹金二種。又同法第三十八條「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n三、惟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民國102年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修正，且「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業已修正撫卹金請求權時效為十年，爰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將替代役役男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十年，以維法體系之一致性。","對照表":[{"law_id":"01456","law_name":"替代役實施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law_content_id":"01456:01456:2000-01-15-制定:43","說明":"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並參照「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替代役役男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以維護法體系之一致性。","修正":"第三十八條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0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