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06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24人、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60511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1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4人「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1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0人「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3人「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2人「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9070201300"}],"提案人":["劉世芳","許智傑","賴瑞隆"],"連署人":["李昆澤","鍾佳濱","黃國書","何欣純","張廖萬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邱議瑩","蘇巧慧","呂孫綾","林俊憲","鍾孔炤","蔡易餘","蔡適應","李麗芬","羅致政"],"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9-2-22-1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1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21"}],"mtime":"2024-01-18T23:10:4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14","last_time":"2017-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19632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19632","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許智傑、賴瑞隆等18人，鑑於國民體育為國家競技體育及運動產業發展之基礎，且體育活動之推廣有益於國民之身心健康與均衡發展。國民體育之推動有賴於政府與民間之共同參與，然現行國民體育法中有關政府及民間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按其員工人數規模聘請體育專業人員、協助推動國民體育義務之條文規定，缺乏相應機制供主管機關敦促上述機關、團體及企業確實履行，且國民體育之推動、國內體育環境之完善，不僅為政府及相關民間社團之責任，亦可視為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之一環。爰此，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明確政府及民間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按其員工人數規模聘僱體育專業人員、推動國民體育之責任義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民體育為國家競技體育及運動產業發展之基礎，且體育活動之推廣有益於國民之身心健康與均衡發展。\n二、國民體育之推動有賴於政府與民間之共同參與，然現行國民體育法中有關政府及民間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按其員工人數規模聘請體育專業人員、協助推動國民體育義務之條文規定，缺乏相應機制供主管機關敦促上述機關、團體及企業確實履行，且國民體育之推動、國內體育環境之完善，不僅為政府及相關民間社團之責任，亦可視為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之一環。\n三、爰此，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以明確政府及民間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按其員工人數規模聘僱體育專業人員、推動國民體育之責任義務。\n四、經濟部、財政部及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及直接投資事業體育專業人員聘用彙整表，如附件一；推動國民體育，政府應積極扮演示範、帶領之角色，然觀其彙整結果，部會所屬國營事業及直接投資事業進用體育專業人員之狀況亦仍有改進之必要，爰確有修法明確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聘僱體育專業人員、推動國民體育之責任及義務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加強推動員工之體育休閒活動；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n\n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績效良好者，政府得給予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00-12-01-全文修正:10","說明":"一、增列第二項。\n\n二、劃定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按總員工數五百分之一以上之比例聘僱一定數目之體育專業人員。\n\n三、聘請修改為聘僱，明確文義。\n\n四、若應聘僱體育專業人員之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未能按上述比例聘足，應繳納差額補償費予運動發展基金，作為促進體育運動發展之義務補償。\n\n五、差額補助費之繳納金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條　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加強推動員工之體育休閒活動；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每五百人應聘僱體育專業人員一名，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n\n未按前項規定聘僱體育專業人員者，應定期向運動發展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繳納金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績效良好者，政府得給予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企業機構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及捐贈體育事業款項，應准列為費用開支。\n\n各級民間體育活動團體之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政府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標準、撤銷或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00-12-01-全文修正:12","說明":"一、增列第二項。\n\n二、部分企業機構或未按第十條所規定之比例聘足體育專業人員，但具認養或贊助職業或業餘運動員、隊伍或各級體育活動、賽事之事實及相關費用支出，其認養或贊助之行為亦有助於國民體育之推動。\n\n三、上述認養或贊助之相關開支，應可視為推動國民體育義務之履行，故該費用開支得全部或部分抵扣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差額補償費。\n\n四、用於認養或贊助體育相關人員、活動之費用開支，抵扣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差額補償費，其額度計算方式、認定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二條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企業機構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及捐贈體育事業款項，應准列為費用開支或抵扣第十條第二項之差額補助費。\n\n前項差額補助費之抵扣，其抵扣之額度、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各級民間體育活動團體之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政府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標準、撤銷或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06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