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1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7/LCEWA01_090207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7/LCEWA01_090207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黃國昌","林昶佐","徐永明"],"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0-21","2016-10-25"],"會議代碼":"院會-9-2-7"},{"會期":"09-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21","2016-10-25"],"會議代碼":"院會-9-2-7"}],"mtime":"2024-01-18T23:07: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21","last_time":"2016-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7","會期":2,"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9647號","laws":["04402"],"提案編號":"23委19647","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立法委員係由人民直接選舉發生，其職權亦來自於人民之授權，立法委員本應憑其智識及信念，依人民之理念與利益行動，以盡選民藉由選舉所託付之義務。然而，立法院長期以來之職權行使，因黨團協商制度導致議事程序空洞化，除立法品質未盡符合人民之期待，議事運作亦有欠透明，致選民難以監督、追究立法委員之政治責任。為達成立法專業化及議事透明化之改革目標，爰提案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條文，刪除委員會審查議案完畢後應議決是否交由黨團協商之程序，並修正委員會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時之處理程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02","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2-01-15-修正:17","說明":"議案之審查務求專業，不宜以黨團協商之方式為之，而應於各委員會藉由質詢官員、召開公聽會及充分討論等方式，進行充足完全之審查，俾得藉由委員會之專業形成初步之審查意見，以供院會參考。於各委員會審查議案完畢後，亦不得再允由黨團協商隨意變更審查案之內容，而應直接提報院會處理。爰刪除本條規定，使委員會無須再就是否交由黨團協商為議決，至於保留之部分，則可留待二讀會以政黨辯論之方式處理。","修正":"第十條之一　（刪除）"},{"現行":"第十條之二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者，得於院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當場聲明不同意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參與異議之連署或附議。","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2-01-15-修正:18","說明":"立法委員對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者，原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交付黨團協商。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後，黨團協商僅得處理議案之程序事項，則立法委員對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時，亦不宜再循黨團協商程序處理。又為深化立法政策並促進立法程序之透明，應使不同意委員會決議之立法委員，得提議為政黨辯論。","修正":"第十條之二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者，得於院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之一提出異議。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當場聲明不同意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參與異議之連署或附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1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