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1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8人","議案名稱":"「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7/LCEWA01_090207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7/LCEWA01_090207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麗蟬","王惠美","陳學聖"],"連署人":["蔣乃辛","許毓仁","柯志恩","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許淑華","林德福","林為洲","羅明才","蔣萬安","周陳秀霞","李麗芬","鍾佳濱","徐永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0-21","2016-10-25"],"會議代碼":"院會-9-2-7"},{"會期":"09-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21","2016-10-25"],"會議代碼":"院會-9-2-7"}],"mtime":"2024-01-18T23:07: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21","last_time":"2016-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7","會期":2,"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9660號","laws":["02043"],"提案編號":"462委19660","案由":"本院委員林麗蟬、王惠美、陳學聖等18人，鑑於我國因婚姻來台之新住民人數已逾51萬人，政府應從生活基本必須層面提供其必要之協助。目前「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已規範大眾運輸工具需有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之廣播播音，而新住民語言尚未納入。為促進我國多元文化之發展，並便利新住民族群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擬具「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新住民語言納入大眾運輸工具之播音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兩岸及跨國婚姻逐漸普及，因婚姻來台之新住民人數已逾51萬人，加上新住民第二代，人數已超過80萬人，是為新興之族群。另一方面，在台外籍勞工亦有約60萬人，如何在食、衣、住、行等生活基本必須層面，給予便利化之協助，以利新住民族群之運用，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n二、目前，台鐵、高鐵、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已有包含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之廣播播音。其中，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以當地原住民族之背景與地方特性酌予增加。\n三、根據內政部105年統計新住民之群聚分析，全台所有鄉鎮市區中，符合新住民群聚標準者，已逾86%。各地亦有其新住民之群聚特性，如越籍配偶以新北市三重、新莊、板橋區為最多，印尼籍配偶以中壢市、平鎮市、新竹市為最多；柬埔寨籍配偶以南投市、台中豐原、大雅區為最多。\n四、另一方面，「新南向政策」理應有足夠之配套措施，國內亦有約60萬人之外籍勞工，政府亦應鼓勵其休閒旅遊，成為最在地的「東南亞旅客」，使其認識台灣的美，產生親近感，未來返回母國可成為我國親善工作之一環。\n五、蓋「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之立法精神，為維護國內各族群地位之實質對等，促進多元文化之發展，便利各族群使用大眾運輸工具。爰此，修正「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將新住民語言納入大眾運輸工具之播音規定，以保障新住民族群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2043","law_name":"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n\n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law_content_id":"02043:02043:2000-03-31-制定:6","說明":"為促進多元文化之發展，便利新住民使用大眾運輸工具，將新住民語言納入本條大眾運輸工具之播音規定。","修正":"第六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新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與新住民之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n\n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1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