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1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8/LCEWA01_090208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22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8070200300"}],"提案人":["高志鵬","蔡適應","蔡易餘","陳歐珀"],"連署人":["邱議瑩","陳瑩","劉世芳","陳曼麗","蕭美琴","周春米","邱泰源","吳玉琴","李麗芬","林岱樺","黃秀芳","郭正亮","蘇巧慧","王榮璋","陳其邁","吳焜裕","鍾孔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26"}],"mtime":"2024-01-18T23:03: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28","last_time":"2017-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9665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9665","案由":"本院委員高志鵬、蔡適應、蔡易餘、陳歐珀等21人，鑑於近年來外籍人士在臺合法居留人數日漸增多，迭有反映其於國內生活多年，本人及配偶均已參加全民健保，惟其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依現行法規仍須待居留滿6個月後才能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與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我國籍新生嬰兒，得溯自出生之日起加保之情形並不相同，嚴重影響新生兒健康權益之保障。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之規定，持居留證明文件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籍人士中，除受僱者自其受僱之日起參加健保外，其餘人士須於取得居留證明文件且在臺居留滿6個月時，方能參加全民健保，據此，目前在臺出生且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新生兒，亦須受前述6個月等待期之限制。\n二、為使在臺灣地區出生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新生嬰兒，能與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我國籍新生嬰兒享有一致之權益，均能自出生之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享有相同之健康照護，爰擬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百零四條」，以保障在臺出生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外籍新生兒之健康權益。","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n\n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n\n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11","說明":"為使在臺灣地區出生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新生嬰兒，與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我國籍新生嬰兒之納保時點一致，均能自出生之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增訂第三款。","修正":"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n\n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n\n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n\n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現行":"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115","說明":"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實施日期。","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一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1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