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1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議案名稱":"「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8/LCEWA01_090208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03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12070200100"}],"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馬文君","王育敏","江啟臣","柯志恩","張麗善","楊鎮浯","蔣萬安","許毓仁","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李彥秀","陳宜民","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黃昭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9-5-20-19"}],"mtime":"2024-01-18T23:06: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28","last_time":"2018-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8","會期":2,"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9667號","laws":["01531"],"提案編號":"801委19667","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鑑於金融業接連發生重大內稽內控疏失案件，嚴重影響我國金融市場安定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為督促銀行業重視內稽內控、法律遵循、風險控制的治理機制，爰提出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修正草案，銀行違反法令或章程，且情節重大時，主管機關得處以「廢止營業許可」、「罰鍰無上限」，以擴大主管機關監管權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督促銀行業重視內稽內控、法律遵循、風險控制的治理機制，以維持我國金融市場穩定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爰提出本次修正草案，擴大主管機關監管權限：\n一、修正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之營業許可。\n二、修正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銀行違反第八章規定，且情節重大時，主管機關得加重罰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1531","law_name":"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一條之一　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n\n二、停止銀行部分業務。\n\n三、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n\n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n\n五、其他必要之處置。\n\n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登記。\n\n為改善銀行之營運缺失而有業務輔導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之。","law_content_id":"01531:01531:2000-10-13-修正:82","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銀行有重大違反法令、章程時，恐影響金融市場穩定及金融消費者權益，參酌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等規定，賦予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許可之權限。\n\n二、原第五款移列第六款，文字未修正。","修正":"第六十一條之一　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n\n二、停止銀行部分業務。\n\n三、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n\n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n\n五、廢止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之營業許可。\n六、其他必要之處置。\n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登記。\n\n為改善銀行之營運缺失而有業務輔導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之。"},{"現行":"第一百三十六條　銀行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其許可。","law_content_id":"01531:01531:2000-10-13-修正:185","說明":"一、新增第一項規定，為強化銀行遵守本法規定，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綜觀英美等國對於銀行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內部處理制度及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時，多處以高額罰鍰與管制處分，以收警惕之效。銀行違反本章罰則規定，所處最高額罰鍰若低於所獲利益，恐不足收警惕之效，參考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增訂第一項加重罰鍰之規定。\n\n二、原第一項規定移列第二項，文字未修正。","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條　銀行違反本章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本章規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n銀行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其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1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