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1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8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8/LCEWA01_090208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孔炤"],"連署人":["羅致政","鍾佳濱","劉建國","蔡易餘","陳歐珀","呂孫綾","段宜康","劉世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邱議瑩","林俊憲","蕭美琴","吳玉琴","吳焜裕","洪宗熠","張廖萬堅","陳曼麗"],"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mtime":"2024-01-18T23:03: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28","last_time":"2016-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9670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9670","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8人，有鑑於非法容留外籍勞工從事工作、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以本人名義聘僱勞工為他人工作、非法媒介外籍勞工之行為，雖現行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已明訂違反者須受到行政裁罰處分、刑事刑責與罰金罪刑，惟仍無法有效遏止。希冀提高行政罰鍰與刑事罰金金額，以降低非法容留、聘僱及媒介外籍勞工情形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十年來外籍勞工在台人數由民國95年底33萬8,755人增加到近60萬人。行蹤不明發生率雖介於3.01%至4.19%間並未大幅提升，然行蹤不明人數則隨外勞人數成長而增加。非法容留、聘僱、媒介外勞所衍生出的問題包含：違反我國勞動及移民法令、破壞外籍勞工市場管理機制、影響國人就業機會……等情事產生。當前雖由國家安全局統合、指導協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移民署組成國安團隊積極執行查處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在台非法活動專案工作。惟國安單位除執行上開查緝勤務外，如遇國內重大事件或於選舉期間執行其他治安專案勤務，恐有分身乏術，難以兼顧之憾。\n二、又參酌移民署104年查處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目標值與執行成效資料，上述查緝機制雖有成果，然實屬事後補牢且動用行政人力資源甚鉅，其中非法僱主與非法仲介被查處數仍佔相當比例。如能於事前防微杜漸，遏止非法容留外籍勞工從事工作、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以本人名義聘僱勞工為他人工作、非法媒介外籍勞工之行為，則能在事前對於彰顯勞動及移民法令、維護外籍勞工市場管理機制以及健全國人就業機會有所助益。\n三、考其非法容留、聘僱、媒介外籍勞工原因，乃出於經濟上獲取利益快速之便，除如前述在國內造成問題之外，如有重大工安或凌虐傷亡事故發生鑄成剝削外籍勞工之實，則我國在國際人權聲譽上即留下不良紀錄。故提高行政罰鍰與刑事罰金金額，以期降低非法容留、聘僱及媒介外籍勞工情形發生。","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70","說明":"一、非法容留、聘僱外籍勞工除違反我國勞動及移民法令、破壞外籍勞工市場管理機制、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外，如有發生剝削外籍勞工、重大工安或凌虐傷亡事故，則我國在國際人權聲譽上即留下不良紀錄。故提高行政罰鍰與刑事罰金金額，以降低非法容留、聘僱外籍勞工情形發生。\n\n二、第二項未修正。\n\n三、非法容留、聘僱外籍勞工越多，經濟上獲取利益越鉅，故於第一項明文增訂累進科處，並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審時度勢，訂定累進科處裁罰標準。","修正":"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按容留或聘僱外國人之人數累進科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n\n累進科處裁罰標準，由主管機關審酌訂之。"},{"現行":"第六十四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說明":"一、非法媒介外籍勞工除違反我國勞動及移民法令、破壞外籍勞工市場管理機制、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外，如因媒介情事間接幫助發生剝削外籍勞工、重大工安或凌虐傷亡事故，則我國在國際人權聲譽上即留下不良紀錄。故提高行政罰鍰與刑事罰金金額，以降低非法媒介外籍勞工情形發生。\n\n二、第二項未修正。\n\n三、非法媒介外籍勞工越多，經濟上獲取利益越鉅，故於第一項明文增訂累進科處，並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審時度勢，訂定累進科處裁罰標準。","修正":"第六十四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按媒介外國人之人數累進科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n\n累進科處裁罰標準，由主管機關審酌訂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19070200500/details"}